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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11-031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8-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1年7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修改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集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集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8月22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上石家上南工业区1号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陈俊海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70,77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 %。 2、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管,保荐代表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税昊峰先生、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许伟东律师、张鑫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会议以普通决议分别通过了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以特别决议通过了议案四。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77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公司对"惠州成农年产23万吨猪饲料项目"和"金新农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进行变更。 "惠州成农年产23万吨猪饲料项目"和"金新农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的具体情况详见2011年7月28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77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公司 2011 年度向五家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总计为人币伍亿伍仟万元整(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同意授权董事长陈俊海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融资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本公司承担。 具体情况详见2011年7月28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77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公司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进出口业务;畜牧养殖、销售及技术服务;饲料原料贸易;粮食收购和加工。公司上述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为准。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77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2011年7月28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许伟东律师、张鑫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股东和董事签字确认的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8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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