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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8-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大康牧业 公告编号:2011-052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胡小龙先生为第四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1年8月22日上午9:00 (二)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三)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鸭嘴岩工业园3栋) (四)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黎明先生 (六)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投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文文、李赛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1,217,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64,480,000股的55.4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217,62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选举蔡健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91,217,62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蔡健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邓志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91,217,62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邓志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胡小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18,782,08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9%,根据投票表决结果,胡小龙先生落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第11天╟╟2011年8月16日,胡小龙先生获悉并通知公司其将于近期调往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南财信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股东)任董事长,如胡小龙先生正式调往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将影响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截止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胡小龙先生尚未接到任何正式调令。 公司董事会将于近期重新提名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 选举王远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91,217,62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王远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陈黎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91,217,62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陈黎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刘建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91,217,62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刘建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彭继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91,217,62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彭继泽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舒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91,217,62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舒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向奇志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91,217,62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向奇志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夏正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91,217,62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夏正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选举周靖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91,217,62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周靖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李敏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91,217,62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李敏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选举汪洁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91,217,62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汪洁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选举杨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91,217,62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杨虹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监事候选人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宋文文 李赛男 结论性意见:"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8月23日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2011年8月5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8月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8月 22日上午9:0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鸭嘴岩工业园3栋)如期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本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91,217,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64,480,000 股的 55.46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题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荣 (盖章) 律 师: 宋文文 李赛男 2011年8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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