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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8-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11-014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预计及完成情况 1、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单位:万元
2、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完成情况 单位:万元
(二)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新增情况 2010年公司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中黑龙江昊华化工有限公司为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关联方外的新增采购关联方,关联交易金额为1,498万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介绍:黑龙江昊华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张立军,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榆树屯镇红星村,经营范围:化工原料、化工产品生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及危险化学品除外)。 2、财务情况: 截止2010年12月31日,该公司营业收入为2,999万元,净利润为242万元,净资产为47,243万元。 截止2011年3月31日,该公司营业收入为931万元,净利润为42万元,净资产为47,322万元。 3、关联关系:中国化工持有中国化工油气开发中心100%股权,中国化工油气开发中心持有该关联方100%股权,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即该关联方与公司同受中化集团控制。 三、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依据 公司各项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均按照国家规定的定价标准;无国家规定标准的按照行业价格标准;无可适用的行业标准的按所在地市场价格执行。 公司对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公平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与该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为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的,与该关联方的合作是确实必要的。在公司业务发展稳健的情况下,将会持续与其之间公平、互惠的合作。该关联人经营活动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偿付货款能力,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风险,该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的主要业务具有独立性,不会因为此类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被关联方控制。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国运、杨光、钟田丽对此项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为了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导致的原料采购超出当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范围的行为是合理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针对此情况所作出的补充必要履行程序的做法,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六、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11—015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时间及方式:本次会议于2011年 8月 19日以电话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2、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本次会议定于2011年8月22日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3、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 4、会议的主持人及列席人员: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大壮主持。 5、会议召开的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于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补充说明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公告编号2011-014《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补充公告》。 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长王大壮、董事李忠臣因在控股股东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回避表决。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11-016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2011年8月12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蜡化公司”)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景星支行(以下简称“盛京景星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324119021100002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期限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2年8月11日止。该笔借款系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为购买原料。 2、2011年8月12日,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署了总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合同编号为3241190211000025的《借款保证合同》,为蜡化公司的叁仟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了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1-006、2011-012的相关内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1997年12月31日 2、注册资本:1,821,308,000元 3、注册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大路888号 4、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设备租赁;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水煤浆加工;进出口业务 5、法定代表人:王大壮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被担保公司的财务情况: (1)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543,672万元,负债总额335,917万元,流动负债183,433万元,净资产207,755万元,营业收入584,742万元,利润总额19,359万元,净利润19,854万元。 (2)截止2010年3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548,432万元,负债总额336,705万元,流动负债201,221万元,净资产211,727万元,营业收入198,977万元,利润总额5,296万元,净利润3,972万元。 截止目前,被担保人无担保、诉讼仲裁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241190211000025) 债权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景星支行 保证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为了确保借款人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3241190211000025号《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保证人愿意就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 保证范围 3.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依据3241190211000025号借款合同向借款人所发放的贷款本金(大写)叁仟万元。贷款用途为购原料。如借款合同双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减少贷款额,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则以借款合同项下实际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准。 第四条 保证方式 4.1 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借款合同中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届满及展期后届满)之日后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2011年度银行授信总额度600,000万元及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银行授信业务担保事项的议案,并提交了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并批准。蜡化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均在600,000万元的额度内。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2010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10,673万元,加上本次为蜡化公司3,000万元担保后,本公司累计担保余额为113,673万元,均为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所做的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7.74%。 六、其他 1、《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24119021100002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241190211000025)。 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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