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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苗业 公告编号:2011-041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8-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8月20日(星期六)10:00时 2、股权登记日:2011年8月15日(星期一) 3、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地址:大连瓦房店市炮台镇鲍鱼岛村;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德群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66,2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4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审议议案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投资建设海参养殖围堰项目的议案》。 赞成66,2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 2、审议通过《增加银行贷款用于收购海参苗的议案》。 赞成66,2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2、律师名称:许航、王琛 3、结论性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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