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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10 证券简称:华润锦华 公告编号:2011-34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8-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情况,公司已于2011年8月8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8月23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309号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春城先生授权董事蔡惠鹏先生 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7,383,604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9,665,718 股的59.68%。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本公司聘请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赵永祥、曾加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周波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7,383,6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陶琳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7,383,6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永祥、曾加煜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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