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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51 证券简称:漫步者 公告编号:2011-030 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8-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圳漫步者")《招股说明书》中关于以公司为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来实施全球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皇岗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开具的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根据2011年6月21日深圳漫步者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将上述在招商银行的募集资金账户资金转移至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2011年8月22日经三方协商同意签订《合同终止协议》,同意将该募集资金账户上的资金转到新开立的兴业银行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原监管协议予以正式终止履行。本次解除合同不会给任何一方带来经济损失,不带来任何赔偿。 公司连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兴业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深圳漫步者已在兴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止2011年8月8日,专户余额为91,631,387.06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深圳漫步者全球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以及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深圳漫步者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深圳漫步者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深圳漫步者上述定期存款的到期、续存均需要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经过。深圳漫步者存单不得质押。深圳漫步者的上述定期存款户不得直接支取资金,也不得向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深圳漫步者如需支取资金,上述定期存款必须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通知招商证券。 三、深圳漫步者与兴业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深圳漫步者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深圳漫步者和兴业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深圳漫步者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庆隆、张晓斌可以随时到兴业银行查询、复印深圳漫步者专户的资料;兴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六、兴业银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深圳漫步者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兴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深圳漫步者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兴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兴业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如果兴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深圳漫步者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深圳漫步者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招商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2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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