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695 83501827) 。 |
近期《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 关注符合监管导向且高风险回报银行 2011-08-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郭 敏
近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 对比最新版本《征求意见稿》与5月末版本,有八处改动: 1、在计算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充足率时,去除原版本中“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不得少于其总资本的75%”的要求。新版本对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以及系统重要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用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实际上略放松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占总资本充足率的比例。至此,系统重要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充足率分别为8.5%、9.5%和11.5%,非系统重要型银行为7.5%、8.5%和10.5%。 2、仅小幅上调对国内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20%上调到25%);而原版本为“期限三个月以内的权重有0%上调至20%。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权重由20%上调至50%”。新办法在同业资产上权重调整的影响要大大低于旧征求意见稿。 3、权重法下,超额拨备(拨备超过150%的部分)可记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对应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内部评级法下,超额拨备(超过预期损失部分)可计入部分不得超过对应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 4、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权重由 100%下调至75%。 5、对住房抵押贷款区分一套房和第二套房给予差别风险权重,一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45%,第二套为60%。 6、对国外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债务风险权重,以债务人评级为基础;调整不同评级的风险权重,对评级在B-以下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债权以及商业银行债权统一设为150%,对AA-到A-权重降至20%,对A-到BBB-的风险权重降至50%。 7、将评级为B-的一般企业风险权重由150%降为100%,对所有一般企业的风险权重均为100%。 8、资本充足率达标时间的表述修改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原则上2013年底前达标,最迟不得晚于2015年底达标;对非系统重要银行原则上2016年底前达标,最迟不得晚于2018年底达标。对于部分资本充足率较低的银行,适当放宽了达标期限,有助于缓解银行短期融资压力。 办法规定在权重法下,超额贷款损失(拨备覆盖率大于150%的部分)可以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对应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在现行办法下,贷款损失一般准备计入附属资本不得超过贷款总额的1%。这使得对于部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较多的银行来说,仍存在一定提升资本充足率的空间,一定程度上鼓励商业银行计提超额拨备,增厚资本充足率。对拨备覆盖率偏低的银行来说,其可计入二级资本的贷款损失准备明显小于原来可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但超额拨备导致的二级资本的下降可以通过次级债等其他二级资本工具补充,对银行的实质影响相对小于一级资本。综合风险资产权重调整对兴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的正面影响较大,对宁波银行、交通银行和华夏银行的负面影响较大。 综合测算,可提高上市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0.18个百分点,对资本充足率影响为-0.04个百分点,已经大大好于之前下降约1个百分点的预期。未来两年银行若保持合理的资本扩张速度,按照目行业动态前的分红比例,银行在2012年之前的再融资需求不大。维持行业“有吸引力”评级,建议关注民生银行、招商银行。 (作者系上海证券分析师)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