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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8-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300115 证券简称:长盈精密 公告编号:2011-33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长盈精密”)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08月24日(星期三)上午10:00在公司大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奇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23人,代表公司股份112,802,16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5.58%。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该议案由公司 2011年08月0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112,802,16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赞成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表决权总数的1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由公司2011年08月0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112,802,16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赞成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表决权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潘渝嘉律师和刘晓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08月24日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或“金杜律师”)出席了公司二○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二○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金杜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2011年8月9日刊登于巨潮咨询网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3. 公司2011年8月9日刊登于巨潮咨询网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会议决议的公告》; 4. 公司2011年8月9日刊登于巨潮咨询网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2011年8月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8月9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将于2011年8月24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于2011年8月24日上午10:00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桥头富桥工业三区二栋二楼公司大会议室。 金杜认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2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12,802,1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5.58%; 2.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12人列席会议;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邀请的其他人员出席了会议。 金杜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出新议案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未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方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金杜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金杜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统计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除上述第二项议案以外,其他议案需以普通决议通过。经审议表决,第一项议案取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二项议案取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综上,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经 办 律 师:潘渝嘉 刘晓光 单位负责人:王玲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人”)作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公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长盈精密2011年半年度规范运作的情况进行了跟踪,具体情况如下: 一、长盈精密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制度的情况 (一)长盈精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长盈精密的控股股东为深圳市长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投资”),持有长盈精密的股权比例为51.61%;陈奇星持有长盈投资90%的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长盈精密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制度的情况 长盈精密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建立了规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2010 年10 月19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保荐人通过访谈相关人员、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文件及其他资料后认为:公司较好地执行并完善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情况。 二、长盈精密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情况 (一)长盈精密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组织机构,在董事会下设置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两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和董事会秘书制度。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经理层由十二名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二)长盈精密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1、公司修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了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明确具体。该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修定了《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了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等内容,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3、公司修定了《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了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等内容,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该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三)保荐人关于长盈精密内部控制的意见 保荐人认为:公司严格遵循上述各项规则,各组织机构运行情况良好,能够有效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 三、长盈精密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制度的情况 (一)长盈精密关联交易制度 公司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中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公司上市后不断加强内部治理,完善公司制度。目前,已经建立《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系列规章制度。 (二)2011年上半年长盈精密关联交易情况 1、2010年上半年,支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情况
上述人员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期权及被授予的限售流通股股票数量。 * ZHANG JIAN先生的薪酬为5-6月薪酬;DONG SHUGUANG先生的薪酬为6月薪酬 ** 独立董事津贴一般于当年下半年发放。 2、2011年上半年,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3、2010年,控股股东长盈投资和实际控制人陈奇星先生为公司提供三笔借款担保业务。公司取得的上述关联担保都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公司在发展初期资产规模较小,取得银行信用存在一定困难,实际控制人陈奇星先生和控股股东长盈投资向公司提供了流动资金用于本公司的扩大生产。公司主要将借入资金用于设备购置及补充流动资金。
4、2011年上半年,公司与关联方不存在资产收购相关的关联交易。 (三)保荐人关于长盈精密关联交易的意见 保荐人认为:公司编制的《2011年半年度报告》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不存在由于关联交易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相关制度较为健全,执行情况良好。 四、长盈精密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一)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公司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分别存放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皇岗支行0342100479511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4201502800052534573账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支行755915326810202账户、北京银行深圳分行00392518000120109027198账户、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10000120600115账户之中。 截止2011年6月30日,开户银行及账户情况如下:
(二)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情况 截至2011年6月30日,公司未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截至2011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使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情况 根据2011年1月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同意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变更情况如下: 1、生产表面贴装式LED封装支架项目,原计划由昆山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在江苏省昆山市实施,现在根据LED市场变化情况和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变更为由全资子公司广东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在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实施。变更后项目计划于2011年5月动工,建设工期为1年,预计2012年下半年投入生产。 2、年产1,800万只手机及数码产品滑轨项目,原计划由昆山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在江苏省昆山市实施,现在根据LED市场变化情况和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变更为由全资子公司广东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在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实施。变更后项目计划于2011年5月动工,建设工期为1年,预计2012年下半年投入生产。 本次变更方案经公司独立董事詹伟哉、刘继于2011年1月4日发表独立意见表示同意,经公司监事会于2011年1月4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经保荐人于2011年1月4日出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表示同意,经2011年1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超募资金使用等情形 2011年上半年内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金额、收益情况: 1、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使用超募资金9,000万元用于提前偿还银行借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独立董事詹伟哉、刘继于2010年9月26日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保荐人于2010年9月28日出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核查意见》表示对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无异议。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超募资金4,000万元用于提前偿还相应银行借款;使用超募资金5,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圳厂区产能扩建的议案》,公司利用超募资金1亿元租赁厂房、购买设备,扩大精密电磁屏蔽件、精密连接器、手机滑轨和表面贴装式LED精密支架的产能。该议案经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詹伟哉、刘继于2010年9月26日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保荐人于2010年9月28日出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核查意见》表示对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无异议。截至2011年6月30日,公司已使用超募资金9,970.87万元用于深圳厂区产能扩建和支付扩建相关手续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形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将对募集资金项目使用作如下调整: 1、生产通信终端及数码产品精密型电磁屏蔽件项目调整 公司拟将由昆山长盈在昆山实施的年产5.6亿只通信终端及数码产品精密型电磁屏蔽件项目19,657.16万元,调整为年产2.38亿只通信终端及数码产品精密型电磁屏蔽件,投资金额调整为11,057.16万元,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不变。通过对昆山长盈减资8,600万元,将原项目剩余资金8,600万元用于在深圳新建年产5亿只手机及通信终端连接器项目。昆山长盈继续建设实施年产2.38亿只通信终端及数码产品精密型电磁屏蔽件产能,经过此次调整后的募投项目总投资仍为19,657.16万元,全部建成达产后,预计实现销售收入36,000万元,预计实现净利润5,636万元,达产后预计实现的年收入和净利润高于原来单一的电磁屏蔽件项目。 2、手机及数码产品滑轨项目调整为手机及移动通信终端精密金属结构件项目 公司拟将原定由全资子公司广东长盈精在东莞松山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年产1,800万只手机滑轨项目调整为年产6,700万只手机及移动通信终端精密金属结构件,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不变。其中,年产手机及移动通信终端滑轨500万只,年产手机金属外观件200万件(套),年产手机及移动通信终端小型精密结构件6,000万件。该项目预计总投资8,455万,与原募投项目基本保持一致,预计2012年6月建成投产。该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新增销售额为16,980万元,预计新增净利润3,182万元。 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对该事宜发表了同意意见,尚有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保荐人关于长盈精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意见 保荐人认为:公司2011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改变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11年半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重要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陈奇星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控股股东长盈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法人股东国信弘盛承诺:自对长盈精密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此外,根据国家财政部等《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本次发行上市方案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将139.965 万股股份在公司发行上市时转由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持有。 4、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国信弘盛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理事会将承继国信弘盛的禁售期义务。 5、公司其他股东杨振宇、长园盈佳、胡胜芳、任项生、孙业民、张炜、丁加斌、刘明生、丁俊才、李春、叶和兵、高国亮、苏强、胡琦、邱宇晖、陈杭、余鹏、周国义、吕汉林、赵生武、周泉、武小有、钟发志、朱守力、周俊、朱清兵、陈明志、王青、叶孟春、陈振彪、吴忠、洪大虎、汪世臣、陈勇军、李成立、李克志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杨振宇、任项生、孙业民、张炜、丁加斌、刘明生、丁俊才、陈杭承诺: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上述承诺人未发生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长盈投资、实际控制人陈奇星先生已向公司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明确声明其在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被确认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期间,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公司产品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公司产品的业务活动;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竞争,则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本公司;并承诺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经营、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上述承诺人未发生违反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况。 (三)其他承诺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三)有关房屋租赁关系无效或出现纠纷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承诺 本公司在深圳市的生产厂房为租赁取得,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富桥工业3区,租赁的厂房在租赁的有效期内存在被强制拆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承租使用的可能,存在部分经营场所搬迁的风险。公司控股股东长盈投资、实际控制人陈奇星先生出具承诺:“如果发行人因租赁房产涉及的法律瑕疵而导致该等租赁房产被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并给发行人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处罚的直接损失,或因拆迁可能产生的搬迁费用、固定配套设施损失、停工损失、被有权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偿等),陈奇星将与长盈投资就发行人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向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使发行人不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四)补缴税款承诺 本公司自2005年起至2007年按15%的税率并根据应税所得额减半计缴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减半计缴企业所得税是深圳市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被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的可能。就上述税款补缴事宜,公司控股股东长盈投资、实际控制人陈奇星先生出具承诺:“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各年度所享受的税收优惠被有关政府部门追缴,则长盈投资及陈奇星将以连带责任方式,无条件全额承担发行人在上市前应补缴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报告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对昆山长盈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如昆山长盈因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公司控股股东长盈投资、实际控制人陈奇星先生出具承诺:“若昆山长盈在长盈精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各年度的税收被有关政府部门要求补缴,则长盈投资无条件全额承担昆山长盈应补缴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陈奇星将对上述应补缴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五)补缴社保及公积金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奇星和控股股东长盈投资承诺:“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及子公司昆山长盈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或发行人及子公司昆山长盈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则长盈投资将无条件全额承担长盈精密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陈奇星将对上述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奇星和控股股东长盈投资承诺:“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及子公司昆山长盈需要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发行人因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则长盈投资将无条件全额承担长盈精密应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陈奇星将对上述应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上述承诺所涉事项没有发生,承诺无需履行。 六、长盈精密委托理财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保荐人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文件,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2011年上半年,公司未发生委托理财及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 七、长盈精密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事项 保荐人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文件,对公司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事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2011年上半年,公司未发生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事项。 保荐代表人:李天宇 徐 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8月2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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