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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8-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77版)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电财务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3、因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第三方贷款需要中电财务担保而向中电财务支付的担保费用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对外担保所收取的费用。 五、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金融服务协议: 本协议中所称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均指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的子公司。 甲方: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1. 甲方为进一步优化其财务流程,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运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拟将其部分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结算业务、存贷款业务等通过乙方予以办理; 2. 乙方同意在其经营范围许可的范围内,办理甲方的有关金融业务。 1. 服务范围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 1.1 吸收甲方存款; 1.2 对甲方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1.3 甲方提供担保; 1.4 办理甲方的结算业务,协助甲方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1.5 对甲方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1.6 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的、符合乙方经营范围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 服务内容 2.1 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办理存、贷款业务,2011年、2012年、2013年存、贷款余额上限如下表:
2.2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存款利率。 2.3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2.4因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向第三方贷款需要乙方担保而向乙方支付的担保费用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对外担保所收取的费用。 2.5对于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原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生的结算业务,若在乙方的经营范围内且对甲方及其子控股公司有利均可以通过乙方进行。 2.6对于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原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生的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若在乙方的经营范围内且对甲方及其子控股公司有利均可以通过乙方进行。 2.7 甲方同意,对于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所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在与第三方的服务条件相同时,优先使用乙方的服务。 3. 服务原则 3.1 甲乙双方同意,就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服务范围中所提供的具体服务项目将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有关的协议予以实施。对于超出本协议所确定的标准则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上市规则的规定另行提交甲方相关内部机构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2 甲方在履行本协议的同时,有权在了解市场价格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的利益决定是否与乙方保持合作关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本协议的同时由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本协议项下的金融服务。 4. 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4.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4.1.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1.2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4.1.3甲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一切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准(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甲方的授权代表,并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4.1.4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4.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4.2.1乙方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4.2.2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4.2.3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乙方的授权代表,并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4.2.4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5. 协议的终止 5.1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另一方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之其构成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做出补救,而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做出补救,则守约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守约方保留向违约方追索补偿和其他任何法律允许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5.2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任何一方的任何根据本协议已经产生的权利或义务。 6. 其他规定 6.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但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将可能由双方的下属企业或单位提供或接受。 6.2 本协议以及根据本协议签署的具体服务合同构成双方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的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6.3 本协议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6.4 本协议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做出。 6.5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7.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7.1 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7.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在30天内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8. 附则 8.1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 8.2 本协议于双方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起成立并自甲方股东大会批准本协议之日起生效,并自该日起有效期三年(除非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在不违反上市规则的前提下,若本协议双方同意,本协议之有效期可以延长。 8.3 本协议一式四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8.4 双方已于首页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协议,兹此为证。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无。 七、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通过此项交易,公司将进一步优化财务流程、强化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运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对公司提高经济效益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八、2011年初至今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总金额为期末存款余额1.4亿元,本期利息收入17.2万元。 九、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张琪女士、陈彰清先生、胡国柳先生、李铁生先生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1、同意公司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 2、本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依据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中电财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3、《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服务协议》; 4、风险评估报告; 5、风险处置预案。 特此公告。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000748 证券简称:长城信息 公告编号:2011-18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在本文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公司”:指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电器材(深圳)”:中国电子器材深圳有限公司 2011年8月23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与中电器材(深圳)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特此公告。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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