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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编号: 2011-034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8-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1年8月13日以书面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2011年8月23日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本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9名,实出席董事7名(其中:独立董事张隐西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委托独立董事李士钊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董事周武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委托董事张祥福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4、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周文先生主持。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各位董事对本次董事会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且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 4 票同意,0票反对,5 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于2010年11月23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沟通反馈意见公司董事会对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形成《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本议案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因董事周文、张祥福、周武、卜海山、李宏作为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受益人及关联方,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了法律意见书。 《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修订说明、《监事会对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 4 票同意,0票反对,5 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因董事周文、张祥福、周武、卜海山、李宏作为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受益人及关联方,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会议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股票期权事宜: (1)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相关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下转D78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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