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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激辩股权激励 支付细节待统一 2011-08-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邱 晨
证券时报记者 邱晨 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已有相关规则可循,但未上市企业,尤其是已进入首发(IPO)程序的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价格认定细则目前仍没有确切的出台时间表。证券时报记者获悉,在相关监管部门尚未明确规定之前,近期投行业内就围绕着其中可能出现的多项标准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其中对公允价值的判断标准﹑股份支付增加管理费一次性还是分期计算等问题分歧犹存。 投行褒贬不一 对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激励价格认定细则有望引入的新标准,投行业内的态度褒贬不一。但从总体上看,多数投行人士对此还是持有肯定的态度。“一方面这符合国际惯例,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防止利益输送和企业做账。”北京某投行人士说,以往企业的利益相关方可以通过在企业挂名获取低价股份,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股权支付来带代替员工工资,以此做高企业利润率。“待相关细则出台以后,上述这两条违规路径将有望被封死。”上述人士称。 但是,也有部分投行人士对此提出了担忧,认为新规影响的主要是企业的账面利润,却无法反映出企业的真实盈利能力。因此,新规在实施的过程中,还有可能会“误伤”到许多有潜力的年轻企业。 公允价值标准之争 在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时,如何界定企业当期公允价值是细则中最核心的问题,因为其直接决定了企业要为此承担多少管理费用。因此,落实到将来未上市企业股权激励价格认定细则的实施上,投行人士首先对其中的公允价值判断标准产生比较明显的分歧。 据了解,目前投行业内普遍倾向于将股权激励实施时,企业最近一期的私募股权投资(PE)价格或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标准。 “同期PE价格能最直观﹑最简洁地反映出企业当时的价值。”北京某投行人士表示,由于PE价格普遍包含了风险溢价,因此应该酌情将PE的价格打折。同时,以PE价格作为基准还能够有效地避免突击入股和利益输送等问题。 不过,也有投行人士表示,并不是企业每次实施股权激励时都能很好地找到恰当的PE价格,因为有时会碰到股权激励的时间点跟最近一期PE入股时间相差较远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将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定为公允价值比较合理。 即便如此,经审计的净资产价格也有可能会偏低。对此,深圳某会计师事务所人士建议,最佳的解决方案是将上述两者结合,以审计净资产价格为基础,并以PE价格作为补充。“7月份成功过会的东方精工正是按照上述方案申报的。”上述人士称。 管理费如何摊销 投行争辩的另一个焦点是,由股权激励而产生的管理费是应当一次性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还是应该分期计入。 记者调查发现,多数投行人士表示支持分期计入。其主要的模式包括:在员工持股签订的合同期分期计入,或在高管服务期内分摊。 “股权激励应该体现为薪酬,而不是一次性奖励。”某券商投行人士表示,股权激励是为了使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因此实际上是一种持续性的薪酬支付。另外,分摊费用也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从而避免业绩出现大起大落的情况。 支持股权激励一次性支付的人士则认为,其产生的管理费分摊处理难度比较大,并容易导致账务处理不够准确,甚至会被某些有心人提供利润操纵的空间。 “一次性支付虽然对企业当期利润影响较大,但是更为简便和稳健。”北京某券商投行人士称。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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