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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西飞国际 股票代码:000768 公告编号:2011-058 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2011-08-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飞铝业公司)诉山西振兴集团与公司签署的《铝锭预付款采购协议》到期后未按协议约定按期归还剩余预付款,要求其归还剩余预付款1.26亿元,并承但违约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受理了上述诉讼。(详见2009年9月25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山西振兴集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2010年1月1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山西振兴集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山西振兴集团于2010年1月1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 [2010]民二终字第39号),裁定将本案移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详见2010年7月23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受理了上述诉讼。(详见2010年8月6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2011年4月2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0)晋民初字第14号),判决如下: (一)山西振兴集团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西飞铝业公司1.26亿元欠款本金及违约金(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9年4月23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西飞铝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第一项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31,505元,由山西振兴集团负担750,000元,西飞铝业公司负担81,505元。 (详见2011年4月29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2011年5月12日,西飞铝业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受理了上述诉讼。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1、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一: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3、被告二: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振兴集团)。 (二)案件起因 西飞铝业公司于2004年2月27日与被告振兴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协议期限从2004年3月5日至2009年3月5日止;根据《长期合作协议》同时与振兴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铝锭采购协议》、《铝锭购销协议》;分别于2005年3月5日、2006年3月5日续签了《铝锭采购协议》,协议有效期至2009年3月5日。协议约定,西飞铝业公司以支付预付款的方式向振兴集团有限公司采购铝锭,西飞铝业公司向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支付1.8亿元预付款,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每年按优惠价格供应铝锭。 上述协议于2009年3月5日到期,协议期内共抵扣预付款5,400万元。按照协议约定,剩余1.26亿元预付款应于协议到期日后的10日内一次性归还西飞铝业公司,但振兴集团公司均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未能按约定返还剩余1.26亿元。 (三)上诉理由 西飞铝业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2010)晋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对债务承担主体认定事实错误,西飞铝业公司通过当事方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书》、《铝锭采购协议书》及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资料,可证实振兴集团是合同相对人及实际履行人,负有返还预付款及承担违约利息的责任,山西振兴集团应当与振兴集团一并对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当事方签订的《铝锭采购协议书》约定,"协议到期后十日内归还剩余预付款并按照日万分之五比例计算违约金"。该约定并未超过法律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比例及起算时间错误,应予纠正。 (四)诉讼请求 1、撤销(2010)晋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2、判令被上诉人振兴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上诉人预付款本金1.26亿元及支付违约利息(暂计算至2010年8月4日为3,194.1万元),被上诉人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公司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西飞国际天澳航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飞天澳公司)仲裁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西飞天澳公司于2010年8月 16日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螳螂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489,947.48元及利息50,000元。 西飞天澳公司与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飞集团公司)于2010年10月28日联合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苏州金螳螂公司商标侵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 2011年4月28日经苏州市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5月3日出具《调解书》((2010)苏仲裁字第293号),具体内容如下: 1、西飞天澳公司于《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对苏州金螳螂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 2、西飞天澳公司立即将金额为人民币1,142,647.48元的发票开具给苏州金螳螂公司,苏州金螳螂公司收到该发票后的15日内一次性支付西飞天澳公司货款人民币1,239,947.48元; 3、西飞天澳公司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4、苏州金螳螂公司放弃仲裁反请求; 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0,856元,由西飞天澳公司承担。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34,661元,由苏州金螳螂公司承担。 西飞天澳公司按照苏州市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要求于2011年5月5日将金额为1,142,647.48元的发票开具给苏州金螳螂公司,苏州金螳螂公司已于2011年5月23日支付了1,239,947.48元货款。 西飞天澳公司与西飞集团公司于2011年5月2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下发《民事裁定书》((2010)乌中民三初字第148号),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飞集团公司、西飞天澳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 (三)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西飞铝业公司已计提坏账减值准备8,820万元,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公司如收回剩余预付款本金及违约利息,将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一)民事上诉状; (二)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2011)民二终字第71号); (三)苏州仲裁委员会《调解书》((2010)苏仲裁字第293号); (四)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乌中民三初字第148号)。 特此公告。 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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