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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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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1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1-08-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1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1年8月24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2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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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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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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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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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①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②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正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的已实现部分,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已实现部分扣除未实现部分)。

  ③本基金所述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8年12月10日至2011年6月30日)

  ■

  注:①根据《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准政府信用债券除外)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0%,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严格执行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②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12月10日,截至2011年6月30日,本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

  ③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4管理人报告

  4.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本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80号)于2004年6月11日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施行后成立的第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本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本公司股东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6%;中辉国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8%;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8%;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8%。截止2011年6月30日,本公司管理七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简介

  ■

  注:①此处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正式公告之日。

  ②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在本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本基金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4.3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符合公平交易制度,未发现存在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行为。

  4.3.2 本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无与本基金投资风格相类似的投资组合。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未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4.4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1年上半年,中国出现较为明显的高通胀,物价逐月上升,6月份的物价指数CPI同比增长6.4%,出现此轮物价涨幅的新高。而经济增长则出现减速的迹象,整体上经济呈现出高通胀低增长的特征。

  上半年政府采取的是紧货币宽财政的政策,央行6次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至21.5%,并于4月初和7月初2次提高存款基准利率。银行间市场资金面极度紧张,这样的宏观和政策环境对股票、债券的投资均为不利。

  2011年上半年,债券市场呈现震荡下跌的走势,收益率小回大升,特别是短期债券受资金面和货币市场的影响,收益率上行较大,整体收益率曲线进一步平坦化。

  上半年,基于对宏观经济和股票市场的看淡,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中减持了权益类资产,增持了债券资产。债券资产中利率、信用和转债配置较为平均。受债券市场全面下行的影响,我们债券资产的票息收入刚刚覆盖住债券净价下跌的幅度,取得稍正的回报。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为0.10%,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0.43%,高于业绩比较基准0.53%。

  4.5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1年下半年,本基金认为经济减速是大概率事件。企业利润由于资金成本的上升将受到不利影响,其累积效应将在下半年逐渐体现出来。通货膨胀将在高位回落,如果没有新的涨价因素,CPI在四季度的回落将较为明显。

  政策面方面,货币政策暂时不会再收紧,财政政策仍然维持宽松。资金面紧张的局面将得到缓解。受此影响,债券市场将逐步启稳。

  本基金认为债券市场经过前期的大幅下滑,债券的票息大多已经处于历史的较高区域,下半年的债券市场收益大于风险。首先,纯债资产中较高的票息收入战胜净价下跌的概率较大;其次,可转债资产平均溢价率接近历史低位,部分转债具有纯债价值,可转债有可能成为下半年较好的投资品种,特别是可转债一级市场供应提高,提供了部分无风险套利机会。对于城投债,我们将密切关注个别城投债事件对市场的影响是否会引发信用债的整体系统性风险。对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我们仍然保持精选个股的策略,以防范风险为主。

  感谢基金持有人对本基金的信任和支持,我们将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秉承“诚信是基、回报为金”的原则,力争获取与基金持有人风险特征一致的稳健回报。

  4.6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估值委员会(以下简称“估值委员会”),成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和金融工程部、交易部、登记清算部、监察稽核部负责人组成,估值委员会成员均具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绝对的独立性,熟悉基金投资品种及基金估值法律法规。职责分工分别如下:

  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参与估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基金投资组合中“长期停牌”等没有市价的股票所属行业和重估方法形成最后决议;

  基金经理:参与估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采纳的估值方法和估值模型等发表意见和建议,但对估值政策和估值方案不具备最终表决权;

  交易部:负责提议召开估值委员会会议,并将已形成决议的重估方法所适用的金融产品明细提供金融工程部;

  金融工程部:负责制定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确定参考行业指数并采集行业指数,据其计算估值公允价;

  登记清算部:负责估值事宜的内外部协调,依据金融工程部提供的公允价格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作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监察稽核部:对有关估值政策、估值流程和程序、估值方法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除基金经理外,参与估值流程的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的重大利益冲突。

  截止本报告期期末,公司已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中债收益率曲线和中债估值最终用户服务协议》,并依据其提供的中债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对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固定收益品种进行估值(适用非货币基金)或影子定价(适用货币基金)。

  4.7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利润分配。

  5托管人报告

  5.1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实施利润分配。

  5.3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复核审查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1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报告截止日2011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1.032元,基金总份额451,338,716.39份。

  6.2利润表

  会计主体: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6.3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6.1至6.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单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蓉梅,会计机构负责人:郝丽琨

  6.4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15日《关于核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188号)和《关于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8】473号)核准,由基金发起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起设立。本基金为债券型开放式基金,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1,018,882,238.14元,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信会师报字【2008】第80082”验资报告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12月10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019,142,253.53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260,015.39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会计报表按照中国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1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6.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保持一致。

  6.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6.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文《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7号文《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84号《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04月23日发布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交易相关系统印花税率参数调整的通知》、2008年09月18日发布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缴纳营业税。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收入,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对基金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于基金从事 A 股买卖,2007 年05 月30 日之前按0.1%的税率,自2007 年05 月30 日起至2008 年04 月23 日止按0.3%的税率由交易双方各自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自2008 年04 月24 日起至2008 年09 月18 日止按0.1%的税率由交易双方各自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自2008 年09 月19 日起,由出让方按0.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缴纳印花税。

  6.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对价,暂免予缴纳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6.4.7 关联方关系

  6.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6.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6.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8.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8.1.2 权证交易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6.4.8.1.3 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8.1.4 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①上述佣金按照市场佣金率计算,以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并由券商承担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后的净额列示。

  ②该类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

  6.4.8.2关联方报酬

  6.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①计提标准: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6%÷当年天数。

  ②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6.4.8.2.2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①计提标准: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②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6.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均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4.8.4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6.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期末及上年度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均未投资本基金。

  6.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6.4.9.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6.4.10 期末(2011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10.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10.2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6.4.10.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10.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1年6月30日止,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93,599,753.20元,是以如下债券作为质押: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10.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1年6月30日止,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99,000,000.00元,于2011年7月1日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在回购期内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和/或在新质押式回购下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6.4.11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半年度报告报出日,本基金无需要披露的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投资组合报告

  7.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7.4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①买入包括基金新股申购、配股、债转股、行权获得的股票。

  ②“买入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①卖出主要指二级市场上主动的卖出、换股、要约收购、发行人回购及行权等减少的股票。

  ②“卖出金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①买入包括新股申购、配股、债转股、行权获得的股票,卖出主要指二级市场上的卖出、换股、要约收购、发行人回购及行权等减少的股票。

  ②“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5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在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9.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7.9.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网上申购,公开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转股、股票或可分离交易债券派发的权证。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7.9.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9.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9.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8.2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的情况

  ■

  9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注:基金总申购份额包含基金转换入份额,基金总赎回份额包含基金转换出份额。

  10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1年3月1日发布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高管人员的公告》,经公司董事会决议,聘任杨树财先生担任本公司董事长,其任职资格已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证监许可【2011】292号);本基金管理人于2011年3月10日发布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告》,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树财先生;经本公司2011年7月8日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聘任田瑞璋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矫艾辛女士不再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上述董事变更事项,本公司已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监局报告。

  本公司已分别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对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本基金及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部分及时更新了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变更情况。

  本基金托管人2011年2月9日发布公告,经中国建设银行研究决定,聘任杨新丰为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其任职资格已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证监许可〔2011〕115号)。解聘罗中涛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职务。

  本基金托管人2011年1月31日发布任免通知,解聘李春信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职务。

  10.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策略未发生改变。

  10.5报告期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审计机构未发生变更。

  10.6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

  10.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此处的佣金指本基金通过券商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权证等交易而合计支付该券商的佣金合计,不单指股票交易佣金。

  (2)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选择代理所管理的基金进行证券买卖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包括以下7个方面:①资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②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③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处罚;④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⑤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⑥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⑦收取的佣金率。

  本基金管理人选择代理所管理的基金进行证券买卖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包括以下四个步骤:①券商服务评价;②拟定租用对象:由研究部根据以上评价结果拟定备选的券商;③上报批准:研究部将拟定租用对象按程序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基金的主交易单元报董事会批准租用;其他交易单元报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根据董事会授权批准租用;④签约:在获得批准后,按公司签约程序代表公司与确定券商签约。签约时,要明确签定协议双方的公司名称、委托代理期限、佣金率、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经签章有效。委托代理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及证券主管机关各留存一份,基金管理人留存监察稽核部备案,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基金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公告相关内容。

  (3)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租用的券商交易单元未发生变更。

  10.7.2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公司于2011年7月14日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披露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变更公告》,本公司住所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至4层。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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