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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截至11月 夏新股民可及时维权 2011-08-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文雨
证券时报记者 文雨 8月15日,由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股民诉*ST夏新(现更名为福建省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最近一周内,又有近百位股民咨询该案相关事宜,并有近半股民表示要加入维权队伍。 2009年11月17日,*ST夏新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09年11月1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公司因商业承兑汇票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如实披露销售退回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对夏新电子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高管作出处罚。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证监会对*ST夏新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因其虚假陈述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其给小股东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利息损失、佣金损失和印花税损失。 许峰律师表示,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ST夏新虚假陈述的实施日起点为2007年4月14日,即公司2006年年报发布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8年4月3日,即公司发布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之日。因此,在2007年4月14日以后、2008年4月3日之前买入夏新电子,在2008年4月3日之后卖出存在亏损或在2008年4月3日后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需要特别提醒投资者的是,即使在2008年4月3日后一直持有股票,也有可能获得赔偿,并不需要卖出股票。 值得一提的是,8月18日,*ST夏新公告称,公司名称变更为福建省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那么,此次更名是否会影响股民维权诉讼呢?许峰律师称,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公司更改名称,更换大股东都没有影响其法人资格。因此,虚假陈述侵权给股民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更名后公司承担,对股民维权诉讼的审理以及后期的赔付没有任何影响。 根据公司公告,公司股票将于2011年8月29日恢复上市交易。至于公司恢复上市,是否可以提起诉讼的质疑,许峰律师表示,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2008年6月公司虚假陈述基准日过后,投资者继续持有或卖出,对本次股民维权诉讼没有任何影响。也就是说,投资者无论在*ST夏新恢复上市后选择卖出,还是继续持有,都可以参加本次诉讼。“其损失计算均以买入价格减去4.24元的基准价,用该差价乘以投资者买入*ST夏新股票的数量。”许峰律师表示。 “*ST夏新案诉讼时效截至2011年11月17日,但考虑到案件的材料准备需要花费一定时间以及其他一些因素,建议投资者在今年国庆节前与律师联系,以充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许峰律师表示。他指出,投资者提起诉讼,需要首先向律师提供有关*ST夏新的完整交易记录(从第一次买入*ST夏新股票到目前的全部记录)。在律师初步判断认为存在索赔可能性后,将协助投资者进行后续的材料准备工作。在此过程中,律师将为全国投资者提供免费的电话或法律咨询。
友情提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联系电话:13701612286;联系地址:上海市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23楼(邮编:200081)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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