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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11-044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8-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11年8月26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1年8月25日-2011年8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8月26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8月25日下午15:00 至2011年8月26日下午15:00。 (2)现场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水库路113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高焕森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1年8月10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3,296,55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3.0639%。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3,254,54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3.05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2,01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119%。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卢柏强先生因公务不能主持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会议由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高焕森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23,287,55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0%;反对票6,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票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2011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23,293,25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票2,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票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曹平生、卢北京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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