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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8-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45 公司简称:*ST钛白 公告编号:2011-42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8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关于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及相关资料。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于2011年8月26日以专人送达或传真方式进行了审议表决,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8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名,董事殷海源属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姚卫星因出国在外无法参加表决,特委托董事杨立明代为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经公司董事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同意公司向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落窑品1000吨,总价1800万元,并按发货情况及时收回货款。 因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回避1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145 公司简称:*ST钛白 公告编号:2011-43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11年8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关于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及相关资料。会议在保证所有监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于2011年8月26日以专人送达或传真方式进行了审议表决,公司全体5名监事参加了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经公司监事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同意公司向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落窑品1000吨,总价1800万元,并按发货情况及时收回货款。 因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145 公司简称:*ST钛白 公告编号:2011-44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关联交易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中核钛白")于2011年8月21日与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豪普")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鉴于无锡豪普是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钛白")的控股子公司,金星钛白占其75%的股份,而金星钛白已经本公司2011年8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本公司新的托管方,因此,金星钛白和无锡豪普成为了本公司的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该关联交易事项已经过2011年8月26日召开的公司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殷海源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无锡豪普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李建锋;公司住所: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工业园区;成立时间:2004年 1月 2日;经营范围:研发、生产无机粉体填料,氯化法钛白粉、金红石型钛白粉、锐钛型钛白粉、纳米钛材料、钛金属等。无锡豪普是金星钛白的控股子公司,金星钛白占其75%的股份 。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产品落窑品购销,合同总金额为1800万元。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定价政策为依据市场价格确定购销价格。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甲方)向无锡豪普(乙方)销售落窑品1000吨,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的该项交易的合同总价格为1800万元。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 六、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属于正常的产品销售,未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公司的产品销售不会因此类业务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 七、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于2011年8月26日通过决议,独立董事刘凝、刘钊、王稳先生对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及公平性发表了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基于生产经营活动实际需要,与关联方签订销售合同,按照市场价格向关联方销售产品遵循了公开、公平、协商一致、互惠互利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上述关联人有充分的履约能力,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 八、备查文件: 产品销售合同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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