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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11-023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8-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8月22日以书面和传真方式发出,2011年8月25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景贤同志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亲自出席董事7人,授权委托董事2人(林建平董事因出差授权吴景贤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木云飙董事因出差授权张凤玺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到会董事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相关文件的要求,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原文: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修改稿: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执行“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相应股权,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以现金或资产清偿的,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或司法拍卖以偿还侵占的资产。 3、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4、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5、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6、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媒体信息排查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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