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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8-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C81版)

  6、 “公司章程”指本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7、 “元”指,如无特别说明,人民币元。

  二、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拟与冀东物贸和包头嘉城签署了《土地租赁合同》。根据该等《土地租赁合同》,本公司向冀东物贸租赁位于河北省滦县马庄子乡花果庄村京秦路南的3,024平方米土地,向包头嘉城租赁位于包头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街南侧的60,304.51平方米土地,年租金分别为88,951元和3,097,066元,租赁期限均为20年。

  由于本公司与冀东物贸和包头嘉城存在关联关系(详见本公告第三部分所述),本次土地租赁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1年8月25日审议通过了有关本次土地租赁的议案。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本公司的关联董事未参加与本次土地租赁有关的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张经先生、郭洪岐先生、祝允林先生、李秉京先生和唐欣女士认为本公司董事会关于本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土地租赁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方法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

  1、 冀东物贸的基本情况

  冀东物贸成立于2002年12月16日,住所为滦县火车站广场东侧,法定代表人庞庆华,注册资本45,800万元。经营范围:载重汽车、专用车及配件、汽车装具销售及租赁;日用百货、服装、针纺织品、办公用品、烟酒零售;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电器机械及设备、粮油、土产品、五金矿产品、农业机械及农机具、工艺品(不含金银制品)、土畜产品销售及进出口业务(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等特殊商品除外);棉、麻采购及销售;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产品)、建筑材料、木材销售;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担保服务(不含融资性担保)。汽油、柴油、煤油零售业务(限分支机构经营)。

  2、 包头嘉城的基本情况

  包头嘉城成立于2003年3月26日,住所为包头市九原区沙河镇育才路6号街坊,法定代表人彭树双,注册资本9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销售;土地整理;规划修编。。

  3、关联关系

  庞庆华持有占本公司股本总额25.99%的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庞庆华实际控制冀东物贸,冀东物贸持有包头嘉城100%的股权。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冀东物贸和包头嘉城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土地租赁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止,本公司与冀东物贸和包头嘉诚的关联交易未达到净资产5%且3000万元以上。

  四、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分别为:(1)冀东物贸位于河北省滦县马庄子乡花果庄村京秦路南的3,024平方米土地,冀东物贸已取得滦国用(2003)字第008号,使用权面积为6,23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包头嘉城位于包头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街南侧的60,304.51平方米土地,包头嘉城已取得呼国用(2007)第00217号,面积为39,556.49平方米和呼国用(2007)第00218号,面积为20,748.0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五、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与冀东物贸签署的《土地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交易双方:

  出租方:冀东物贸

  承租方:本公司

  (2)合同签署日:待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订。

  (3)交易标的:位于河北省滦县马庄子乡花果庄村京秦路南的3,024平方米土地。

  (4)租赁用途:建设汽车销售市场。

  (5)租赁期限:20年。

  (6)租金和支付方式:年租金为88,951元;每半年支付一次。

  2、与包头嘉城签署的《土地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交易双方:

  出租方:包头嘉城

  承租方:本公司

  (2)合同签署日:待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订。

  (3)交易标的:位于包头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街南侧的60,304.51平方米土地。

  (4)租赁用途:建设汽车销售市场。

  (5)租赁期限:20年。

  (6)租金和支付方式:年租金为3,097,066元;每半年支付一次。

  3、本次交易的定价政策

  由于地处城乡结合部,地理位置相对较偏,无活跃的房地产交易活动,因此租赁费以土地折旧金额及相关税费为依据确定。向冀东物贸租赁土地账面值为1,678,320元,每年折旧金额为79,720.2元;向包头嘉诚租赁土地账面值为58,435,200元,每年折旧金额为2,775,672元。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为本公司在当地进一步建设汽车销售市场所必需,本公司无需通过受让方式获取建设经营网店所需的土地使用权,有利于保证本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有利于保证公司资金用于发展建设。本项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会前签署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本次土地租赁交易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张经先生、郭洪岐先生、祝允林先生、李秉京先生和唐欣女士认为,本公司董事会关于本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土地租赁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方法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58 证券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1-021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汽车改装服务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拟与乌海专用车和安徽专用车签署有关汽车改装服务合同,由乌海专用车和安徽专用车向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车辆改装服务,服务费用遵循市场公允价格,参照行业可比公司的收费标准的原则确定,预计改装服务费用合计不超过3亿元/年,服务期限均为三年。

  ●庞庆华持有占本公司股本总额25.99%的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庞庆华先生实际控制冀东物贸,冀东物贸直接或间接拥有乌海专用车和安徽专用车100%的股权。本次提供服务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1年8月25日审议通过了与本次提供服务相关的议案。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本公司董事会中与本次提供服务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未参加与本次提供服务有关的议案的表决。

  一、释义

  1、 “本公司”或“庞大集团”指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乌海专用车”指乌海市冀东专用车有限公司。

  3、 “安徽专用车”指安徽冀东华夏专用车有限公司。

  4、 “冀东物贸” 指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庞庆华享有其100%表决权。

  5、 “本次提供服务”指本公司拟进行的由乌海专用车和安徽专用车向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车辆改装服务。

  6、 “《上交所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7、 “公司章程”指本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8、 “元”指,如无特别说明,人民币元。

  二、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拟与乌海专用车和安徽专用车签署有关汽车改装服务合同,由乌海专用车和安徽专用车向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车辆改装服务。根据该等《汽车改装服务合同》,由乌海专用车和安徽专用车向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商用车汽车改装服务,服务费用遵循市场公允价格,参照行业可比公司的收费标准的原则确定,按实际业务量计算,预计改装服务费用合计不超过3亿元/年,服务期限均为三年。

  由于本公司与乌海专用车和安徽专用车存在关联关系(详见本公告第三部分所述),本次提供服务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1年8月25日审议通过了有关本次提供服务的议案。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本公司的关联董事未参加与本次提供服务有关的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张经先生、郭洪岐先生、祝允林先生、李秉京先生和唐欣女士认为本公司董事会关于本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提供服务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方法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两项交易尚须获得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

  3、 乌海市冀东专用车有限公司

  乌海专用车成立于2010年7月15日,住所为海勃湾区千里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树银,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销售: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配件。

  4、 安徽冀东华夏专用车有限公司

  安徽专用车成立于2010年12月09日,住所为六安经济开发区经三路管委会大楼,法定代表人张树银,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收资本4,000万元。经营范围:开发各种类专用车;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汽车(不含小汽车)销售。

  3、关联关系

  庞庆华持有占本公司股本总额25.99%的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庞庆华先生实际控制冀东物贸,冀东物贸间接拥有乌海专用车和安徽专用车100%的股权。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乌海专用车和安徽专用车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提供服务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止,本公司与乌海专用车的关联交易未达到净资产5%且3,000万元以上,本公司与安徽专用车的关联交易未达到净资产5%且3,000万元以上。

  四、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分别为由乌海专用车和安徽专用车向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车辆改装服务。

  五、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拟与乌海专用车签署的《汽车改装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交易双方:本公司与乌海专用车。

  (2)合同签署日:待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

  (3)交易标的:由乌海专用车向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车辆改装服务。

  (4)服务期限:三年。

  (5)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服务费用遵循市场公允价格,参照行业可比公司的收费标准的原则确定,按实际业务量计算,现金支付。

  2、与安徽专用车签署的《汽车改装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交易双方:本公司与安徽专用车。

  (2)合同签署日:待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

  (3)交易标的:由安徽专用车向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车辆改装服务。

  (4)服务期限:三年。

  (5)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服务费用遵循市场公允价格,参照行业可比公司的收费标准的原则确定,按实际业务量计算,现金支付。

  3、本次交易的定价政策

  参照行业可比公司的收费标准的原则确定,按实际业务量计算。预计本公司与乌海专用车和安徽专用车发生的改装费合计不超过3亿元/年。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在商用车销售过程中,部分商用车生产商只生产商用车的车头(主机)或底盘部分,不包括车厢、挂车等载运部分,由经销商采购车头(主机)或底盘部分,根据商用车购买者的要求,先将拟销售的商用车车头或底盘送往具备相关改装资质的改装厂进行改装,为适应不同运输需要相应加装上述载运部分,形成整车后再销售给客户。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保证公司商用车的销售,控制商用车的改装质量和成本,符合公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负面影响。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会前签署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本次提供服务交易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张经先生、郭洪岐先生、祝允林先生、李秉京先生和唐欣女士认为,本公司董事会关于本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提供服务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方法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58 证券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1-022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土地及房屋出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沈阳冀东拟向沈阳唐轩出售位于沈阳新民市胡台镇前胡台村、使用权面积为44,362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房屋8,318.28平方米,出售价格依据沈阳筑波不动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和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值确定,合计34,395,048元,受让方将全部采取现金方式支付。

  ●庞庆华持有占本公司股本总额25.99%的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本公司间接持有沈阳冀东100%的权益,同时,庞庆华先生实际控制冀东物贸,冀东物贸直接持有沈阳唐轩100%的股权。本次资产出售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1年8月25日审议通过了与本次资产出售相关的议案。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本公司董事会中与本次资产出售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未参加与本次资产出售有关的议案的表决。

  一、释义

  1、 “本公司”或“庞大集团”指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沈阳冀东”指沈阳冀东广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 “冀东物贸”指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庞庆华享有其100%表决权。

  4、 “沈阳唐轩”指沈阳唐轩房地产开发公司。

  5、 “本次资产出售”指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沈阳冀东拟进行的向沈阳唐轩出售位于沈阳新民市胡台镇前胡台村、使用权面积为44,362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房屋8,318.28平方米的交易。

  6、 “《上交所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7、 “公司章程”指本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8、 “元”指,如无特别说明,人民币元。

  二、关联交易概述

  沈阳冀东拟向沈阳唐轩出售位于沈阳新民市胡台镇前胡台村、使用权面积为44,362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房屋8,318.28平方米,出售价格依据沈阳筑波不动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和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值确定,合计34,395,048元。

  由于本公司与沈阳唐轩存在关联关系(详见本公告第三部分所述),本次资产出售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1年8月25日审议通过了有关本次资产出售的议案。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本公司的关联董事未参加与本次资产出售有关的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张经先生、郭洪岐先生、祝允林先生、李秉京先生和唐欣女士认为本公司董事会关于本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资产出售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方法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

  1、 沈阳唐轩的基本情况

  沈阳唐轩成立于2007年11月2日,住所为新民市胡台镇前胡台村,法定代表人冯云涛,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和销售。

  2、 关联关系

  庞庆华持有占本公司股本总额25.99%的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本公司间接持有沈阳冀东100%的权益,同时,庞庆华先生实际控制冀东物贸,冀东物贸直接持有沈阳唐轩100%的股权。本次资产出售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沈阳唐轩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资产出售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止,本公司与沈阳唐轩的关联交易未达到净资产5%且3000万元以上。

  四、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资产出售交易的标的为沈阳冀东拥有的位于沈阳新民市胡台镇前胡台村、使用权面积为44,362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房屋8,318.28平方米。

  前述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均为沈阳冀东完全所有,无任何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也不存在涉及该等资产的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本次资产出售的价格依据沈阳筑波不动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和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值确定。根据沈阳筑波不动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截至2011年8月5日,前述土地的评估值为17,922,248元;根据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1年7月31日,前述地上房屋的评估值为16,472,800元。本次资产出售的价格最终确定为34,395,048元。

  五、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沈阳冀东与沈阳唐轩签署的《物业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尚未签署协议,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沈阳冀东将同沈阳唐轩签订《物业转让合同》。

  2、本次交易的定价政策

  本次资产出售的价格依据沈阳筑波不动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和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值确定。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公司正在沈阳地区建设沈阳庞大汽车文化广场,该汽车文化广场建成后,将作为沈阳地区最大的汽车品牌4S店集中地,本公司原计划在出售资产上设立的汽车经营网点计划终止,造成资产闲置。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保证公司资金用于发展建设。本次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会前签署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本次资产出售交易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张经先生、郭洪岐先生、祝允林先生、李秉京先生和唐欣女士认为本公司董事会关于本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资产出售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方法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沈阳筑波不动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

  5、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58 证券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 2011-023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监事会全体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489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40,006,746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1年4月21日全部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中,并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出具的安永华明(2011)验字第60604719_A0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至2011年6月30日,公司本年度累计使用募集资金5,535,159,058.6元,募集资金余额(包括利息收入)506,660,609.28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2009年3月28日,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存放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放、管理、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违反前述规定的情况。

  2011年4月21日,公司与交通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北京长安支行及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该等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一致,实际履行情况不存在问题。截至2011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在专户中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关于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1)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招股说明书》中募集资金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截至2011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至2011年4月30日,公司先期投入募投项目人民币525,055,324.14元。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安永华明(2011)专字第60604719_A05号《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和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之核查意见》,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438,587,912.60元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438,587,912.60元。公司已于2011年6月10日完成前述置换事宜。

  (3)截至2011年6月30日,公司未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关于超募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本次超募资金共计4,188,851,146元,主要根据公司实际业务需求,用于新建公司经营网点、支付购车款、支付银行保证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等,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予以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违规情形。

  六、公司会计师专项鉴证报告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安永华明(2011)专字第60604719_A06号《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鉴证报告》,专项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的上述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证上字[2008]59 号)的有关要求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11年6月30日止募集资金项目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8月25日

  附表一:

  单位:元

  ■

  1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公司募投项目根据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商圈的成熟程度、品牌等因素,预计在达到使用状态后第五年达到预计效益。

  证券代码:601258 证券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1-024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中

  部分网点经营品牌进行调整及募投项目节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募投项目中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部分网点经营品牌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关于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并确认公司对 “(承德市)汽车市场搬迁、扩建项目”、“(张家口市)汽车市场搬迁、扩建项目”等9个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网点拟经营的25个品牌所做出的调整,并根据经营品牌做出调整后公司的募投项目已经全部建设完成,同意将募投项目全部节余募集资金505,897,932.74元(包括利息收入及节余募集资金中已暂时补充流动资金5亿元),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前述两项议案尚待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投项目中部分网点经营品牌调整概况

  1、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 489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40,006,74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称“安永华明”)出具的安永华明(2011)验字第60604719_A0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十三章“募集资金运用”中“二、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披露如下:

  ■

  新建、改建经营网点项目中包括14个经营网点,其具体投资额如下:

  ■

  3、募投项目中部分网点经营品牌调整情况

  公司拟调整9个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网点拟经营的25个品牌,相应替换或不再建设该品牌4S店。具体情况如下:

  ■

  除上述9个经营网点,其余5个经营网点的经营品牌均无变化。

  4、募投项目中部分网点经营品牌进行调整原因

  (1)根据对各地品牌认知度、市场环境及消费环境变化的进一步分析:

  1)将3个经营网点中共计7个品牌调整为同等级或更高等级的汽车品脾;

  2)将不再建设8个经营网点中一汽解放、东风乘龙、跃进、欧曼、五菱SPARK及北京现代等11个品牌4S店。(下转C8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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