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695 83501827) 。 |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8-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深长城 公告编号:2011-31号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持股比例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1年7月25日15时30分收到深圳市瑞昌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瑞昌捷)“关于持股比例变动通知的函”,函件内容如下:瑞昌捷及一致行动人黄将南、黄将忠,截止2011年7月2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1,973,23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瑞昌捷同时向公司提交了“深长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本公司于2011年7月26日、7月27日分别收到深交所《关于对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1】第113号、116号),函件指出,深交所公司部关注到瑞昌捷及其一致行动人黄将南、黄将忠合计持有我公司股票达到5%,且公司股票存在部分账户异常交易情况。要求公司:提请瑞昌捷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黄将南、黄将忠,持股5%以上由自然人控制的股东核实并披露其是否与关注函附件所列异常交易账户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所称一致行动关系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核实公司基本面是否存在重大变化,是否存在或筹划对公司股票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 截止8月22日,公司陆续收到瑞昌捷修订后的“深长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伦律师事务所受瑞昌捷委托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受持股5%以上由自然人控制的股东(南昌联泰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瑞昌捷及其股东黄将南、黄将忠与24名待核查对象之间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第二款规定的各种情形,因此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南昌联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25名待核查对象之间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第二款规定的各种情形,因此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8月25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对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1】第50号),函件对截至8月22日,公司提交的瑞昌捷等相关股东就是否与相关账户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所称一致行动关系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关注如下: 1、律师在未查实深圳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中洲集团有限公司的外资股东DYNAMIC SUNRISE LIMITED的股东及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得出瑞昌捷等相关股东与深圳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的结论;2、律师在未核查相关账户购买你公司股票资金来源的情况下,仅凭瑞昌捷等相关股东本身的说明,得出瑞昌捷等相关股东未为相关账户购买本公司股票提供融资安排的结论;3、律师仅凭瑞昌捷等相关股东的书面说明、访谈和对部分自然人电话访谈情况,得出瑞昌捷等相关股东与上述相关账户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结论。函件同时指出,中国证监会、司法部于2010年10月20日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三十条规定:“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段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而两份法律意见在声明部分均未载明上述内容。函件同时希望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瑞昌捷等相关股东及其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法律意见书,争取公司股票尽快复牌。 截止目前,公司基本面不存在重大变化,也不存在或筹划对公司股票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股票简称:深长城 A 股票代码:000042 公告编号:2011-32号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深长城 A 股票代码: 000042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 深圳市瑞昌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海松大厦B座二楼 201-42E 邮编: 518049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 黄将南 住所/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下沙村一坊57号 邮编: 518048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 黄将忠 住所/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下沙村一坊57号 邮编: 518048 股份变动性质: 一致行动人增持 签署日期:2011年8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瑞昌捷 公司名称: 深圳市瑞昌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海松大厦B座二楼201-42E 法定代表人: 黄将南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301104958997 组织机构代码: 56276526-7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证券、保险、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 经营期限: 自2010年9月25日起至2040年9月25日止 税务登记号码: 440300562765267 股东一: 黄将南,持股比例 80% 股东二: 黄将忠,持股比例 20%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海松大厦B座二楼201-42E 邮政编码: 518049 联系电话: 0755-83842300 传真: 0755-83842771 瑞昌捷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要信息如下:
(二)黄将南 黄将南,1971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现任瑞昌捷公司执行董事。 (三)黄将忠 黄将忠,1971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现为瑞昌捷公司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 黄将南和黄将忠是瑞昌捷的股东,且为兄弟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确认并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志刚、陈小明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xxxxxxxxxx帐户持有人深圳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xxxxxxxxxx帐户持有人黄美清、xxxxxxxxxx帐户持有人张莉莉、xxxxxxxxxx帐户持有人上海日升创展投资有限公司、xxxxxxxxxx帐户持有人叶绿洲、xxxxxxxxxx帐户持有人刘士杰、xxxxxxxxxx帐户持有人方奇、xxxxxxxxxx帐户持有人张晓梅、xxxxxxxxxx帐户持有人李军、xxxxxxxxxx帐户持有人许宏忠、xxxxxxxxxx帐户持有人郑晓平、xxxxxxxxxx帐户持有人向晴鹤、xxxxxxxxxx帐户持有人刘康林、xxxxxxxxxx帐户持有人余金秀、xxxxxxxxxx帐户持有人吴紫华、xxxxxxxxxx帐户持有人黄建稳、xxxxxxxxxx帐户持有人吴玉华、xxxxxxxxxx帐户持有人曾云安、xxxxxxxxxx帐户持有人王銮丽、xxxxxxxxxx帐户持有人裴莎、xxxxxxxxxx帐户持有人吴琼华、xxxxxxxxxx帐户持有人黄良华、xxxxxxxxxx帐户持有人南昌联泰投资有限公司、xxxxxxxxxx帐户持有人深圳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是一致行动人,与其它帐户持有人也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深长城股份是基于看好深长城的发展前景而作出的商业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深长城的运营和发展状况及其股票价格情况等决定在未来12个月内是否继续增持深长城的股份,并承诺在未来6个月内不会减持所持有的深长城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从2010年9月至 2011年7月25日,瑞昌捷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累计买入深长城10,968,53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58%;黄将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累计买入深长城533,60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22%;黄将忠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累计买入深长城471,1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2%。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瑞昌捷、黄将南和黄将忠合计持有深长城11,973,238股股份,占深长城股本总额的 5%,均为非限售流通股。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深长城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深长城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买卖深长城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深圳市瑞昌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黄将南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 黄将南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 黄将忠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瑞昌捷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瑞昌捷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黄将南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黄将忠的身份证明文件。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备于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深圳市瑞昌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黄将南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 黄将南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 黄将忠 签署日期: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深圳市瑞昌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黄将南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 黄将南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 黄将忠 签署日期: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