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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1-052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1-08-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董事长周宁先生、总裁张璇先生、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侯占军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梁茂蕾女士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2.2.3 境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 适用 √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3.2 前10名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 适用 √ 不适用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万元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万元
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 适用 √ 不适用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 适用 √ 不适用 5.6.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5.7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 适用 √ 不适用 5.8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5.9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6.1.2 出售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占用的发生额0.00万元,余额0.00万元。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一)母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作为原告或执行人的案件 1、本公司对中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 2001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1)一中民初字第5083号]《民事调解书》,中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育公司)应在调解书生效后的五个月内还清所有欠款(包括本金与利息)共641万元。中育公司于《民事调解书》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公司于2002年3月6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通过各种调查手段,发现中育公司现无办公场所及工作人员,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02年11月28日做出裁定,中止该案执行。 目前,鉴于发现中育公司股东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经本公司申请法院已恢复执行,并将该单位追加为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目前仍在执行过程中。 本公司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案件 2、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对北京中华民族园蓝海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诉讼 公司为北京中华民族园蓝海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洋公司)在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的3,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一案,由于蓝海洋公司不能按时还款,信用社营业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蓝海洋公司还款及要求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003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3)一中民初字第440号]判决,判决本公司对蓝海洋公司的贷款及其利息承担担保责任。由于蓝海洋公司没有履行判决,2003年7月3日,信用社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司已代偿64.9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蓝海洋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予以查封,并已委托评估公司对蓝海洋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进行了评估。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公司持有的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2850万元股权及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B座二层及地下二层的房产。 3、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支行对北京国信华电贸易物资公司及本公司的诉讼 公司为北京国信华电贸易物资中心(以下简称:国信华电)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支行的3,350万元人民币承兑汇票提供2,345万元人民币担保一案,由于国信华电未能按时还款,农行西城支行起诉国信华电及本公司,要求国信华电还款,本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02年12月19日和2003年2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做出[(2002)西民初字第10897 号]、[(2003)西民初字第1356 号]、[(2003)西民初字第1357 号]、[(2003)西民初字第1359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西城支行同意国信华电于2003 年6月30日前偿还350万元及利息,2003年8月14日前偿还1,995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截至2007年6月30日止,本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为还款1,350万元,该部分担保解除。就代偿部分本公司已经起诉并胜诉,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司持有的中关村建设1,600万股股权被法院查封。 鉴于国信华电已无财产可供执行,2008年11月,公司依据国信华电对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存在2,345万元的到期债权,已向福州中院就本公司债权1,350万元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判令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代国信华电偿还本公司债权1,350万元。2010年12月14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驳回本公司诉讼请求(详见2011年1月12日,公告2011-001号)。公司目前已经提起上诉。2011年4月13日福建省高院就该案开庭审理,2011年6月13日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福建省高院出具调解书,(详见公告2011-043)。 4、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对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诉讼 公司为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运达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的1.5 亿元贷款提供担保,该贷款已于2002年11月29日到期,债务人华运达公司未能按时还款,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已将华运达公司及本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 年12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3)高民初字812号]判决(详见2003年12月10日,公告2003-025 号),本公司对华运达公司的1.5 亿元贷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申请强制执行(详见2004年4月27日,公告2004-013号),并查封了本公司持有的四环医药4,000万股权和中关村建设12,750万股权以及中关村科贸中心部分房产。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公司于2004年6月30日、2007年2月2日、2007年6月29日代偿借款本金共计3500万元。经第三届董事会2007 年度第十次临时会议(详见2007年11月29日,公告2007-072号)和200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2007年12月15日,公告2007-082号)审议通过,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达成和解协议,本公司代偿借款本金1.15亿元、利息9,441,551.32元后,该行就剩余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及相关诉讼执行费用)不再向本公司追偿,解除本公司的担保责任和对公司财产的查封。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代偿159,441,551.32 元。公司已就代偿部分行使追偿权,申请强制执行。 2008年9月23日,森豪公寓项目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拍卖(详见2008年10月7日,公告2008-061号),整个拍卖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森豪公寓部分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宗地内部分在建工程,建筑面积为61,453平方米,以45,730万元成交;二是森豪公寓原已抵押神华集团部分,一层、二层201、A101,建筑面积为7,000平方米,以10,460万元成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分配方案,待方案批准后我公司将按比例受偿。 5、北京托普天空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担保纠纷诉讼 北京托普天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天空)委托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闽都支行向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华电)提供1,5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1年8月23日至2002年8月23日,本公司为该项贷款提供了担保。由于福州华电至今未能偿还贷款,2004年9月6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详见2004年9月21日,公告2004-028号)托普天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衍生利息,2004年10月25日该院做出裁定:托普天空对本公司没有诉权,驳回起诉(详见2004年11月3日,公告2004-031号)。2005年1月18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详见2005年1月27日,公告2005-002号),托普天空就本案以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闽都支行为被告,福州华电及本公司为第三人再次提起诉讼,2005年2月5日,该院裁定:中信实业银行闽都支行就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详见2005年2月22日,公告2005-004号)。2005年4月3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应诉通知书》(详见2005年5月10日,公告2005-016号),该院受理本案。2005年10月1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做出(2005)榕民初字第214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2005年10月15日,公告2005-029 号),判决公司对其中的1,392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2月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闽民终字第531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2006年3月1日,公告2006-007 号),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建工)就福州友谊大厦工程款一案,在申请强制执行阶段追加本公司为被执行人,福州中院就上述两案合并查封了本公司持有的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631,668股股权,并将该股权暂时挂至福建建工名下,由福州中院对此股权予以处置。2008年6月19日,福州中院做出(2008)榕执行字第3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公司所持有的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信达地产,原名:ST天桥,证券代码:600657)2,631,668股的股份扣划至福建建工帐户,并于同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将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扣划至福建建工帐户,每股折价4.7元。扣除已经支付给福建建工的38万股信达地产股份的相应款项,尚有2,251,668股股份系向托普天空代偿。后福州中院将上述2,251,668股信达地产股权予以处置,即本公司已代福州华电向托普天空清偿债务10,744,353.06元。本公司已就代偿部份向福州中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2009年2月19日,申请人托普公司提出因仍有余欠本金人民币200,215.94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约人民币1,800.00万元未得以受偿,要求冻结扣划中关村科技公司持有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557)3,012,398股股票。2009年4月3日,福州中院依法裁定冻结中关村科技公司持有的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557)3,012,398股限售流通股。2010年3月1日本公司收到(2006)榕执行字第13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中关村科技公司持有的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证券简称ST银广夏,证券代码000557),共3,012,398股,以每股人民币4.97元,过户到北京托普天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详见2010年3月2日,公告2010-002号) 2009年6月18日,福州中院(2009)榕执行字第300号《民事裁定书》:预查封福州华电所有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六一环岛东南角“福州友谊大厦”的地上第一层至第二层(建筑面积约4,600平方米)及项下相应土地使用权。2010年3月10日本公司就新增代偿部分向福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州中院(2010)榕执行字第1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预查封福州友谊大厦项目地上第三层至第四层及项下相应土地使用权。 6、永邦律师事务所对本公司代理费纠纷诉讼 2004年10月15日,本公司与永邦律师事务所李学华律师签订了关于银广夏案及兴林源向上海新东方借款案的《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约定为风险代理,银广夏案律师代理费为在[(2002)宁经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中实际已减少、解除金额的10%,以及或者在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向银广夏追偿回来的财产金额的10%;北京兴林源公司向上海新东方借款案律师代理费为实现向乐凯公司、兴林源公司主张权利数额的15%。 目前银广夏案已终结,本公司已依约向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万元人民币,永邦律师事务所李学华律师又向本公司要求解除担保金额的利息及追偿财产的代理费;北京兴林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兴林源)向上海新东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东方)借款案中,本公司已接收北京兴林源以力鸿花园锅炉房及其设备产权作价代偿,力鸿花园锅炉房的产权过户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经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2009年6月2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2009)京仲裁字第0442号裁决书裁定:本公司向永邦所支付律师代理费:银广夏案支付律师代理费2,550,336.60元、计至2009年2月1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67,168.05元及自2009年2月19日起至裁决书指定支付日止的律师代理费2,550,336.6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09年12月28日永邦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此裁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特字第020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永邦律师事务所撤销裁决的请求。原裁决书生效。公司于2011年6月21日履行裁决书义务,该案已终结。 2009年6月2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2009)京仲裁字 第0443号裁决:北京兴林源向上海新东方借款案中上海新东方向永邦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为2,825,933元、自2008年10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永邦律师事务所支付2,825,933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裁决书指定支付日止,本公司对此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该仲裁裁决,2009年12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特字第155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09)京仲裁字第0443号裁决。 7、北京海淀置业集团(原名北京市超市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本公司土地权属纠纷诉讼 1998年12月28日北京意隆达实业集团、北京市海龙商贸集团及北京市海淀区商业设施建设经营公司三方签署《中关村科技大厦联建协议书》,联建中关村科技大厦项目(现名:中关村科贸中心)。1999年8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商业设施建设经营公司与本公司签订《海淀商业综合楼项目转让协议书》,将该项目转让给本公司,2000年3月30日北京意隆达实业集团(2004年4月28日北京意隆达实业集团被并入北京超市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北京市海龙投资中心与本公司签订《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项目合作合同书》,其后三方陆续签署了中关村科技大厦项目分配位置、面积的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各自分得的土地和房产面积。其中北京超市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北京海龙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分得7,970.4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北京超市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分得69,470.52平方米房产面积。2009年9月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超市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民事起诉书,要求法院判令公司与其共同、及时办理依合同约定其应分得的相应面积的房屋、土地权属证明(详见公告2009-042)。我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海淀法院于2010年7月16日开庭审理此案,公司于2010年12月21日收到(2010)海民初字第25827号《民事判决书》,海淀法院判决驳回北京海淀置业集团的诉讼请求。海淀置业集团已经提起上诉,2011年3月9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该案(详见2010年12月23日,公告2010-069号,2011年3月5日,公告2011-010号)。2011年4月8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已终结。(详见2011年4月19日,公告编号2011-020号)。 8、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诉讼 2010年2月,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公司,诉称深圳金粤于2002年4月16日承揽了由公司开发建设的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外立面装修工程的施工工程,在2002年10月又承担并完成了中关村科技大厦幕墙的设计工作,2003年11月幕墙工程通过了四方验收。2007年1月在幕墙工程最终结算时,公司只是结算了施工费而未结算设计费,在2007年1月18日完成工程施工费的结算后,又多次催要未果,故提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2,903,932.00元及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对于此案我司已提出管辖权异议,(详见2010年3月9日公告2010-003),被驳回。2011年4月11日海淀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并委托评估机构对设计费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已出,双方对评估报告均有异议,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9、福建汇海建工集团公司对本公司及福州华电工程款纠纷诉讼 2010年5月25日,福建汇海建工集团公司起诉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工程款纠纷,将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支付福建汇海公司工程款20,697,91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2,454.70元/月,并要求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支付其停工误工损失、守护现场等及其他费用暂定20万元整,要求其对诉争“友谊大厦”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和留置权,并由福州华电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详见2010年5月27日,公告2010-024号)。因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福建汇海建工集团公司诉讼请求(详见2010年10月12日,公告2010-056号)。 2011年2月21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及福建汇海建工集团公司(简称:汇海公司)的《民事起诉书》,汇海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起诉本公司及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简称:福州华电)。汇海公司诉讼请求为: 1、判被告中关村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2,050,832.00元及逾期利息; 2、判决被告中关村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索赔款,暂计14,860,381.8元,索赔计算直至工程依法移交为止;3、判决被告福州华电就前两项诉讼请求中所列被告中关村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利息及索赔偿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返还原告水电费代垫等款项合计50万元; 4、判决如被告不能付清上述所有款项,原告就诉争福州“友谊大厦”工程折价或拍卖享有上述债权优先受偿权及工程留置权; 5、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详见2011年2月23日,公告2011-004号)。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10、福州华电对本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 公司于2011年2月22日收到福州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通知书》及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简称:福州华电)的《仲裁申请书》,福州华电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请求仲裁。福州华电仲裁请求事项为: 1、 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在2000年10月26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的补充协议于2007年6月21日《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时解除; 2、 裁决被申请人退场并移交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所有内业资料; 3、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自2002年6月30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造成申请人的损失人民币131,682,180.07元; 4、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相关费用10,787,453.00元;5、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和律师费800,000.00元(详见2011年2月23日,公告2011-005号)。 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福州仲裁委员会驳回。 (二)合并范围内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中关村建设作为原告或申请执行人的案件 1、中关村建设对北京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东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 中关村建设总承包凯瑞房地产公司、东润投资集团公司开发的月亮河美家园项目,凯瑞房地产公司、东润投资集团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1.04亿元。中关村建设报送的结算价格约为2.25亿元,但凯瑞房地产公司、东润投资集团公司拒不结算,反以中关村建设违约为由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中关村建设之间的合同并交付施工现场。2006年11月20日,中关村建设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凯瑞房地产公司、东润投资集团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约121,459,555元以及相应违约金。目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合并审理上述案件。法院已指定鉴定机构对部分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目前质量鉴定报告已出。同时,应中关村建设的申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对凯瑞房地产公司销售的部分商品房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此外,由于双方对于工程造价分歧较大,将来可能进行造价鉴定。 2、中关村建设对秦皇岛圣地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 中关村建设总承包秦皇岛圣地置业公司开发的秦皇岛华商大厦工程,但秦皇岛圣地置业公司一直拖欠约1,707万元的工程款本金。2004年4月,秦皇岛圣地置业公司将其秦私房字第30032228号部分公寓面积4,371.66平方米、秦藉国用第2000字第039号宗地分摊土地面积677.7平方米抵押给中关村建设。2004年6月9日,中关村建设起诉至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秦皇岛圣地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及相应违约金,2004年10月18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秦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秦皇岛圣地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17,070,751.54元以及违约金265,045.70元,秦皇岛圣地置业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中关村建设于2005年3月25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华商大厦业主集体诉讼完毕后对华商大厦进行整体拍卖。其后华商大厦成功被拍卖,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分配方案,2011年4月25日,向中关村建设发还案款10,037,035.01元。(详见公告2011-026)。 3、中关村建设对三河燕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 中关村建设总承包三河燕庆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燕庆明珠大厦工程,但三河燕庆房地产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2005年3月16日,中关村建设起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要求三河燕庆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共计57,812,312.6元,并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作协议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8月10日,河北高院出具(2005)冀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三河燕庆房地产公司欠中关村建设工程款4,056万元,诉讼费等544,327元。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三河燕庆房地产公司欠中关村建设9,324,000元工程款、诉讼费等544,327元及违约金。鉴于三河燕庆房地产公司未能依据民事调解书履行相关义务,2008年4月,中关村建设已向河北高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了三河燕庆房地产公司的房产。报告期内,中关村建设已收回工程款490万元。截止目前,经过执行三河燕庆房地产公司尚欠4,424,000元工程款、诉讼费等544,327元及违约金。 4、中关村建设对北京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 中关村建设总承包北京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光房地产)开发的美好时光项目工程(工程地点在内蒙古科右中旗),因时光房地产拖欠工程款,2006年1月,中关村建设起诉至内蒙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时光房地产支付工程款本金及相应利息。2006年8月10日,双方进行调解,时光房地产分期向中关村建设支付工程款、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共计1,130.25万元。调解之后,中关村建设与时光房地产达成复工协议,工程复工,复工后款项支付仍然不理想,中关村建设向内蒙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了对方的房产。经过中关村建设与时光房地产对帐和办理工程结算,确认了时光房地产拖欠的款数总额为4,888,131元,上述款项中包括800,000元的工程保修金。2008年9月,根据上述数额,中关村建设与时光房地产在法院办理了执行和解,中国银行乌兰浩特支行为时光房地产4,088,131元债务提供了还款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时光房地产支付8万元违约金。截止目前,上述款项已经回收1,500,000.00元。 5、中关村建设对亚星腾飞计算机软件发展有限公司、甘肃西兰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亚星数码科技园有限公司的诉讼 2001年5月28日,亚星腾飞计算机软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腾飞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3,000万元,中关村建设对此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亚星腾飞公司为中关村建设提供反担保,并提供甘肃西兰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兰科技实业公司)所有的“西兰大厦”作为中关村建设承担保证责任的反担保抵押物。借款到期后,亚星腾飞公司未能及时清偿借款,2003年12月12日,中关村建设向东北旺信用社出具承诺书,承诺代亚星腾飞公司偿还2,000万元。同日,亚星数码科技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数码公司)向中关村建设出具担保函,为代偿2,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此后,中关村建设代偿了该2,000万元借款。2004年7月6日,中关村建设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拍卖西兰科技实业公司的抵押物以清偿中关村建设代偿的2,000万元,拍卖款不足清偿部分亚星腾飞公司、亚星数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4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4)一中民初字第8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中关村建设的诉讼请求。2005年5月26日,北京中谷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系原中关村建设控股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受让该笔债权,并以对中关村建设的债权抵消其中2,000万元,现尚欠的500万元及有关费用承诺以资产进行担保。中关村建设已申请强制执行,2005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回案款3,364,734元,该等款项已于2006年5月支付给北京中谷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余款正在执行过程中,北京中谷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将负担中关村建设追索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目前本案正在执行中。 6、中关村建设对北京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力鸿兴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 2006年4月6日,中关村建设、北京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福房地产公司)、北京力鸿兴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鸿兴业房地产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1)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房地产公司共同向中关村建设偿还6,600万元;(2)民福房地产公司向中关村建设偿还1,600万元,力鸿兴业房地产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民福房地产公司向中关村建设偿还150万元,力鸿兴业房地产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综上,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房地产公司总共须向中关村建设偿还8,350万元。同年4月7日,三方对以上《还款协议书》在北京市公证处进行了强制执行公证。但民福房地产公司和力鸿兴业房地产公司均未履约,故中关村建设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12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8年度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各方达成和解(详见2008年12月27日,公告2008-074号)。截止目前,力鸿兴业房地产公司用于抵偿债务的274个车位和力鸿花园5-101号房产(建筑面积115.10平方米)过户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7、中关村建设对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溪翁庄村民委员会的诉讼 2000年,中关村建设欲在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征地开发度假山庄,同年8月6日,中关村建设与溪翁庄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约定征地290亩,征地补偿费1,200万元。协议签订后,中关村建设按约定支付了450万元,但由于诸多原因,征地工作一直未能完成。2006年6月30日,中关村建设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溪翁庄村委会退还中关村建设45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100万元。2006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6)二中民初字第11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书》无效,溪翁庄村委会向中关村建设返还45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自2001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溪翁庄村委会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3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7)高民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溪翁庄村委会未按判决履行,中关村建设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于溪翁庄村委会目前无可执行的财产,故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暂时中止执行程序。 8、中关村建设对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 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运达公司)开发的森豪庭园公寓项目,自2002年2月底停工,一直由中关村建设负责看管。近期,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将现场移交给法院指定的买受人。在看管森豪庭园公寓项目中,中关村建设共计支付的管理费用为: ①支付管理人员工资、保安、管理及维护等费用共计4,243,279.06元; ②垫付水、电费等费用共计192,000元;上述费用共计4,435,279.06元。 2009年4月,中关村建设以无因管理为由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华运达公司要求支付管理费用4,435,279.06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中关村建设的诉讼请求。中关村建设已经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要求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4,477,561.06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做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执行裁定。中关村建设于2010年7月13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9、中关村建设下属子公司北京中泰恒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 中关村建设下属子公司北京中泰恒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做出(2008)二中民初字第14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应偿还申请人9,396,854.8元欠款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7,578.00元,该判决生效后,中关村建设下属子公司北京中泰恒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2月29日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近三个月的执行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因始终未能发现百键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中关村建设下属子公司北京中泰恒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5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0年11月,百键与中关村建设在二中院双方经过债权债务抵消达成执行和解,2011年2月16日,北京中泰恒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领取执行百键案款5,369,444.21元人民币。 10、中关村建设对三河燕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 中关村建设与三河燕庆于2008年6月28日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协议书》,就三河燕庆开发的“燕庆明珠”大厦(现为“富鼎中心”酒店式公寓)工程的后期复工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中关村建设实施工程总承包。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于2008年5月进行了工程验收。但是截至起诉之日,除原告将其中的715,481.00元债权转让外,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714,519.00元、到期保修金783,000.00元及利息607,079.79元(截止2010年12月20日),共计6,104,598.79元。2010年12月中关村建设以上述欠款为由对三河燕庆提起诉讼,目前该案正在一审审理中。 中关村建设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案件 11、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中关村建设的诉讼 2010年8月10日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关村建设,要求支付百键工程款欠款2,700,089.25元及利息(利息自2004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0年8月10日利息为1,174,093.34元),共计3,874,182.59元。理由是:2002年8月15日与我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百键开始对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并于2003年6月完成了所承包的全部施工内容,百键施工内容通过质量验收并交付给建设单位使用至今,但是中关村建设一直未向其支付工程临时设施费以及施工管理费,2010年4月21日双方就中关村建设仍然欠付的工程临时设施费以及施工管理费进行了结算,明确了数额但中关村建设至今仍未支付2,700,089.25元,且由于存在付款逾期的情况应同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案一审判决中关村建设支付百键光彩国际中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管理费一百万元(即100万元),临时设施水电费一百七十万零八十九元二角五分(即1,700,089.25元),案件受理费二万六千三百四十元(即26,340.00元)。中关村建设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12、定州市国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对中关村建设的诉讼 定州市国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系中关村建设在京棉一厂项目中的分包方,2009年2月,定州市国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结算和付款为由,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关村建设,要求支付欠款370万元及利息。案件审理中,对方向法院申请撤诉,本案已终结。 2009年4月,定州市国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结算和付款为由,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关村建设,要求支付欠款370万元及利息。案件审理中,对方向法院申请撤诉,本案已终结。 2009年8月,定州市国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合同外工程和项目未结算和付款为由,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关村建设,要求支付欠款5,337,344元,而后对方向法院申请撤诉,本案已终结。 2009 年11月,定州市国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定州市国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系中关村建设在京棉一厂项目中的分包方)以拖欠其工程款为由,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关村建设,要求支付欠款7,823,301.00元。案件审理中,对方向法院申请撤诉,本案已终结。(详见2010年12月23日,公告2010-069号)。 2010年12月,定州市国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再次以欠付人民币7,823,301.00元工程款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5月定州市国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中关村建设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7,606,881.00元,经开庭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做出判决:驳回原告定州市国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441.00元由定州市国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目前定州市国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已提起上诉。 13、郑州日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中关村建设的诉讼 郑州日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其与中关村建设郑东新区湖水环境体系一期工程项目部签署《建筑工程委托代理结算奖励合同书》为由,要求中关村建设支付委托代理结算奖励金2,673,36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2万元及支付全部诉讼费(详见2009年9月9日公告2009-042)。一审判决中关村建设支付2,673,36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2万元及承担诉讼费,中关村建设对此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现该案处于执行阶段。 14、北京诺金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关村建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北京诺金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中关村建设,要求支付工程款2,720,257.00元及承担诉讼费。北京诺金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系中关村建设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文化体育及公共服务设施基坑土方工程分包方(详见公告2009-04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关村建设支付工程款2,720,257.00元及承担诉讼费。后中关村建设已与北京诺金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15、吴国东(献县鑫磊建筑器材租赁站)对中关村建设提起的租赁合同纠纷案 吴国东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朝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关村建设支付尚欠租赁费19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协议正在履行中。 16、江苏金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对中关村建设的诉讼 江苏金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以我司拖欠工程款为由,向北京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关村建设支付529,159.51.00元工程款及利息,建筑设备赔偿金额2,034,721.50元,支付租金1,983,193.54.00元,以上共计4,547,074.55.00元及工程款利息。现该案已判决,判决:中关村建设支付529,159.51元工程款及自2008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646.00元(详见2010年12月23日,公告2010-069号)。后江苏金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判决维持原判。该案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17、北京鑫中诚业建筑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对中关村建设的诉讼 北京鑫中诚业建筑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称:我司欠北京正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755,542.63元,因业务需要北京正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5月5日将该债权1,755,542.63元转让给鑫中诚业,并同意承担付款责任,我司至今没有给付。北京鑫中诚业建筑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欠款为由以我司为第一被告,北京正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二被告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原告转让款1,755,542.63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10,000.00元,共计1,765,542.6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中关村建设已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三河市人民法院裁定移送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后双方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庭审中进行了调解,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简要内容如下:中关村建设支付北京鑫中诚业建筑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1,765,542.63元,中关村建设承担案件受理费10,345.00元,保全费5,000.00元。该案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18、蒋成立等七人对中关村建设及周口市兴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 周口市兴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在光彩项目中对中关村建设的5,450,060.24元债权分别转让给蒋成立等七人,2011年1月,蒋成立等七人以中关村建设未向其支付此债权转让数额且周口兴鹿应付连带责任为由,向周口市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中关村建设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但周口市鹿邑县人民法院做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的裁定,中关村建设对此裁定提起上诉。目前蒋成立等七人已撤诉。 19、江都市建设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对中关村建设的诉讼 2011年3月10日,江都市建设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以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关村建设向其支付北京科技研修院八达岭学园工程项目的工程款3,761,831.91元以及自2010年1月3日至2011年3月10日止的利息233,040.26元,两项共计4,194,872.17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该案朝阳法院已受理,中关村建设就本案提起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驳回,现已就该裁定提起上诉。 20、三河市燕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中关村建设及三河燕庆的诉讼 三河市燕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认为在富鼎中心酒店式公寓后期工程中未得到相应工程款,故于2011年6月7日以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以三河燕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中关村建设为两个被告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两被告之间订立的“富鼎中心工程竣工结算协议书”无效,两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2,983,352.00元,互付连带责任,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该案法院已受理,中关村建设就本案提起管辖权异议。 21、北京天基建筑板业有限公司对中关村建设的诉讼 2011年6月27日,北京天基建筑板业有限公司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2006年12月12日双方签订了工程名为《天基板工程协议》的板材销售及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181,880.00元,合同签订后,北京天基建筑板业有限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与中关村建设办理了结算,但中关村建设应付货款一直尚未付清,故要求中关村建设支付欠付工程款841,880.00元。该案目前等待开庭审理。 22、北京中联天盛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对中关村建设的诉讼 2011年7月12日,北京中联天盛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关村建设按照双方签订的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的地下室及楼内建设工程的防水施工合同约定给付北京中联天盛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修金235,056.3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该案目前等待开庭审理。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6.5.1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证券投资情况说明
6.5.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6.5.3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6.5.4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有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以下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6.5.5 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6.5.6 其他综合收益细目 单位:元
6.6 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财务报表 7.2.1 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06月30日 单位:元
7.2.2 利润表 编制单位: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6月 单位:元
(下转C26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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