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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15 证券简称:长盈精密 公告编号:2011-34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1-08-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1,225,080股,占总股本的18.15%;其中,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7,710,140股,占总股本的10.30%。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9月2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05号文核准,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9月2号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首次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64,500,000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86,000,000股。 2011年4月27日,公司实施了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公司总股本由86,000,000股变更为172,000,000股。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172,000,000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含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通过资本公积转增部分)为129,000,000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为129,000,000股, 占总股本的7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陈奇星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控股股东长盈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法人股东国信弘盛承诺:自对长盈精密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此外,根据国家财政部等《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本次发行上市方案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将139.965万股股份在公司发行上市时转由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持有。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国信弘盛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理事会将承继国信弘盛的禁售期义务。 公司其他股东杨振宇、长园盈佳、胡胜芳、任项生、孙业民、张炜、丁加斌、刘明生、丁俊才、李春、叶和兵、高国亮、苏强、胡琦、邱宇晖、陈杭、余鹏、周国义、吕汉林、赵生武、周泉、武小有、钟发志、朱守力、周俊、朱清兵、陈明志、王青、叶孟春、陈振彪、吴忠、洪大虎、汪世臣、陈勇军、李成立、李克志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杨振宇、任项生、孙业民、张炜、丁加斌、刘明生、丁俊才、陈杭承诺: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 不适用。 (4)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后续追加如下承诺: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无。 2、经核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该限售股份持有人的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9月2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1,225,080股,占总股本的18.15%;其中,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7,710,140股,占总股本的10.30%。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36人,其中法人股东1人,自然人股东35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单位:股):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并正在执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所做的承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8月30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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