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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保险公司要密切关注交易对手风险,对其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动态评估方法 2011-08-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徐 涛
证券时报记者 徐涛 为规范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防范潜在风险,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通知,明确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最近两个季度连续保持在150%以上,低于150%时,应停止签订新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 所谓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是指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保险公司从中国境外分入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的再保险业务。 保监会在通知中还明确,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标准普尔评级应不低于A-;A.M. BEST评级应不低于A-;穆迪评级应不低于A3;惠誉评级应不低于A-。 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接受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应制定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提高风险管理能力。要密切关注交易对手风险,对境外合作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动态评估方法,实时关注境外合作保险公司承保策略、理赔管理的变动。 就分保业务比例,保监会明确,应合理确定分保比例,原则上,保险公司接受每一原保险保单的分保比例不得达到100%;应要求境外合作保险公司建立实名投保制度,对于财产保险业务,应提供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等;应合理确定每一原保险保单的分保限额。 保监会要求,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全面、准确评估与分出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和滞后性造成的风险;提高资金跨境结算的时效,防范流动性风险;加强汇兑风险管理,防范汇率波动对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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