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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78 证券简称:科力远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1-08-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1.5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1.6 公司负责人钟发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贡爱民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贡爱民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5.2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3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4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根据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开元(湘)评报字[2011]第101 号评估报告,股权交割日(即2011年4月30日)湘南CE净资产评估值61,255,852.88 元,该账面值与收购价款39,847,421.68元之间的差额21,408,431.20 元在报表合并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5.5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5.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5.5.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5.6 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7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8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9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6.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3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6.4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6.5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一:2008年11月本公司分别起诉英可大连公司、英可沈阳公司和凯丰公司侵犯公司专利权,本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专利权;2、判令英可沈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800万元人民币,判令英可大连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990万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09年9月2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英可大连公司、英可沈阳公司、凯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本公司ZL95102640.2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英可大连公司、英可沈阳公司分别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9,814,197.96元和人民币24,774,350.00元;3、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被告英可大连公司和英可沈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二:2010年6月2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英可沈阳公司(现名: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英可大连公司(现名: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诉讼请求:(1)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2)撤销(2010)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号、第2号民事判决和(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501号、第0502号民事判决;(3)判令由科力远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公司于2011年4月22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1372号、(2010)民申字第13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此案指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注三:长沙力元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1月2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有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本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长沙人保立即向力元公司支付保险金26,726,242元;2、依法判令长沙人保赔偿力元公司损失155,524.76元;3、依法判令长沙人保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注四:经友好协商,诉讼双方一致同意对本次事故以保险赔偿金额人民币1100万元整赔付结案。 6.6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6.1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6.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6.3 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 财务会计报告 7.1 审计意见 ■ 7.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11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钟发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贡爱民 会计机构负责人:贡爱民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1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钟发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贡爱民 会计机构负责人:贡爱民 合并利润表 2011年1—6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钟发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贡爱民 会计机构负责人:贡爱民 母公司利润表 2011年1—6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钟发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贡爱民 会计机构负责人:贡爱民 (下转D66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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