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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法因数控 公告编号:〔2011〕022号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1-08-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09,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74.91%。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9月5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109,000,000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975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6,500,000股,并于2008年9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止,公司股本总额为145,500,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09,000,000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情况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李胜军、管彤、郭伯春、刘毅、陈钧、罗国标以及山东瀚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上述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李胜军、管彤、郭伯春、刘毅、陈钧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①公司股东罗国标、山东瀚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自法因数控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股东李胜军、管彤、郭伯春、刘毅、陈钧承诺,自法因数控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公司控股股东李胜军、管彤、郭伯春、刘毅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公司的竞争企业提供任何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的帮助。 ③针对济南法因1栋办公楼及2栋单层生产车间局部占压规划道路红线和道路绿化带,面临将来因服从市政规划需要进行拆迁而发生资产损失的风险,公司控股股东李胜军、管彤、郭伯春、刘毅承诺:如果上述建筑物一旦被拆除,本人将在拆除之日起十日内,就济南法因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按照本人在与山东法因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日(即2007年4月9日)持有济南法因的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足额补偿予济南法因,且本人就该等补偿责任与上述协议签署日济南法因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在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1年9月5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09,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74.91%,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9,04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7户。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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