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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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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1-08-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7月14日证监许可【2011】1095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本合同 《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证券法》 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的《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直销机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

  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其中可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日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

  换成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的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场所 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证券账户 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

  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

  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

  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68597788

  传真:(021)68597799

  联系人:李长伟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11年8月30日):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七个部门和三个分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另类投资部、研究部、集中交易部、专户投资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策划与产品部、客服与电子商务部、战略发展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部:负责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研究与投资管理;另类投资部:负责FOF、PE、定量类产品等的研究与投资管理;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专户投资部:在固定收益部、权益投资部和另类投资部内设立的虚拟部门,独立负责年金等专户产品的投资管理;机构业务部:负责年金、帐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深圳分公司)、北方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成都分公司)、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策划与产品部:负责产品开发、营销策划和品牌建设等;客服与电子商务部:负责电子商务与客户服务;战略发展部:负责公司战略的研究、规划与落实;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风控、法务和信息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行政管理部:负责文秘、行政后勤等。

  截止到2011年8月30日,公司有员工191人,其中61%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董事长。生于1954年,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外经贸委处长;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党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4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窦玉明先生,董事。生于1969年,硕士。历任北京中信国际合作公司交易员;深圳君安证券公司投资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08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副董事长。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1977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Thorne Riddell公司,并于1989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现任BMO投资有限公司亚洲业务总经理,兼任加中贸易理事会董事。

  李明山先生,董事。生于1952年,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方荣义先生,董事。生于1966年,中共党员,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先生,董事。生于1958年,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1980年至1984年在Coopers & Lybrand担任审计工作;1984年加入加拿大BMO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现任BMO投资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BMO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及董事总经理。

  葛航先生,董事。生于1966年,大学本科,经济师。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资金信托部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租赁信托部副经理、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52年,博士学位。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金融学院副院长、常务副院长、院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财经大学MBA学院院长、党委书记。

  Wai P.Lam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36年,会计学博士。1962年至1966年在PriceWaterHouseCoopers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助理会计和高级会计;1966年至1969年在加拿大圣玛利亚大学担任教师;1973年至2002年在加拿大Windsor大学担任教授。现任加拿大Windsor大学名誉教授。

  汤期庆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55年,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针织品批发公司办事员、副科长;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副科长、副处长、处长;上海交电家电商业集团公司总经理;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副局长;上海商务中心总经理;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总裁、副董事长、党组书记。现任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69年,中共党员,博士。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监事长。生于1965年,大学专科。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科员、项目经理、业务经理;鲁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生于1962年,法学学士。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士,监事。生于1971年,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蒙特利尔银行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监事。生于1960年,中共党员,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主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务主管。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胡志荣女士,监事。生于1973年,中共党员,硕士。历任四川成都邮电通信设备厂财务处会计;厦门金达通信电子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丁飏先生,监事。生于1976年,民革党员,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信贷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经理、客户服务部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与电子商务部高级客户服务经理。

  3、 督察长

  李长伟先生,督察长。生于1964年,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讲师。历任河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干部;中央党校经济学部讲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北京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经营管理层人员

  窦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副总经理。生于1969年,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商管理硕士。曾在漳州商检局办公室、晋江商检局检验科、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经理、督察长。2008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副总经理。生于1972年,中共党员,硕士,1996年起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曾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2000年10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策划部研究员、研究策划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5年4月起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09年1月起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2008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孟朝霞女士,副总经理。生于1972年,硕士研究生,12年金融领域从业经历。曾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 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笑薇,北京大学学士,普林斯顿大学硕士,斯坦福大学博士。自2003年1月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曾任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公司(MSCIBARRA),BARRA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Global Investors)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12月起任富国沪深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月起任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兼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另类投资部总经理。

  徐幼华,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京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06年7月至2008年12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数量研究员,2009年1月至2011年5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另类投资部数量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1年5月起任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窦玉明先生,公司主管投研副总经理陈戈先生,研究部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饶刚先生等人员。

  列席人员包括:督察长、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下转D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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