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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投资顾问业务三个困惑得解

利润分成明令禁止,投资建议因客户而异,投顾业务总部集中管理

2011-09-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李东亮 吴清桦
资料图

  由于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服务需求不同,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会有差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不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可以是不一致的。

  但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遵循忠实客户利益原则,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这也是防范利益输送的基本要求。这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证券时报记者 李东亮 吴清桦

  对营业部投顾如何管理?投顾费用如何收取?投顾服务是否可以个性化?不少券商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遇到的这三个困惑已得到释疑。

  证券时报记者日前从有关渠道获悉,根据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券商今后在提供投顾业务的过程中,将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但券商提供的投资建议可因不同层面客户而异,而投顾业务管理应采用总部集中制。

  禁止利润分成

  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今后证券公司将与证券咨询机构执行同一规定,即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原因在于,投顾服务采用收益分成的收费方式,可能会出现顾问服务人员为了获取分成收益,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高风险的投资建议行为,一旦客户亏损,容易发生纠纷。

  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些券商投顾业务负责人表示,他们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发现,相对于收取固定服务费和实行差别佣金率而言,采用投资者因接受投顾服务而产生的利润进行分成的收费方式,更容易为投资者所接受。

  不过,大多数券商也认为,券商提供的投顾服务仅是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而非代理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如果券商提供的投顾服务按利润分成的形式进行收费,容易向代客理财的方向诱导投资顾问,不利于券商对于该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因此宜采用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费用,也可以采取差别佣金率等其他方式,或者根据自身情况探索合理的证券投资顾问收费方式。

  投资建议因客户而异

  记者还获悉,由于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服务需求不同,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会有差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不同投顾人员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可以不一致。

  与此同时,相关监管部门还表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也鼓励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如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以便于客户评估投资风险。

  在此之前,1997年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即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证券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不过,该项规定的初衷是,防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就个股向不同对象提供不一致的建议,导致不同客户之间或者客户与公众投资者之间的利益输送问题。

  时至今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形式已发生深刻变化。

  业界表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遵循忠实客户利益原则,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这也是防范利益输送的基本要求。投资顾问业务不同于研究报告,应该在充分考虑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的基础上,提供适配的产品。因此,投资建议因客户而异更能满足不同层面投资者的要求。

  总部集中管理投顾

  在开展投顾业务时,大多数券商投顾分散在各个营业部。在这种情况下,营业部是否可直接或者经公司授权管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控由总部统一管理还是由营业部管理?券商表示还不太明确。

  对此,相关监管部门表示,证券公司可以在公司层面设置一级部门或者二级部门,实施相对集中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在此基础上,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规范营业部投顾人员执业行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向客户提供,以公司为主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或者营业部根据公司制定的范本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均应当明确证券公司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责任主体。

  投顾的风险点比较多,容易产生比如代客理财,合同签署时是否有承诺收益等问题。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集中进行投顾管理和风险控制,主要是为防范投资顾问人员私下代客理财、承诺投资收益、以个人名义签订服务协议以及以个人账户收取服务费用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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