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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合同屡现夭折 进展披露频率待加强

2011-09-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魏隋明

  证券时报记者 魏隋明

  复牌后的中恒集团毫无悬念地以跌停价开盘,这已是今年第二家陷入“合同门”的上市公司。

  A股市场上,超级合同最终化为泡影的事件近年不时发生。新近的事例有彩虹精化签订的20亿元销售订单作废,此前还有劲嘉股份与英美烟草公司洽谈合作的“乌龙事件”,及杭萧钢构的海外巨额订单迷局。虽然这些超级合同最终皆落空,但二级市场股价产生了巨大的波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立即披露,重大事件包括公司订立重要合同。交易所2007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对重大合同的具体金额予以了明确。

  上述导演虚假合同、乌龙合同的上市公司,从信披规则来看,似乎并不存在异常。上述公司很清楚所签合同可能带来的重要影响,因此从签订合同之时,就申请停牌,且不忘提醒“合作协议可能存在无法履行”的风险。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个个看似合理的巨额合同背后,总有一些不那么合理的因素存在。以此次与步长医药解除经销协议的中恒集团为例,该公司血栓通产品过去三年已取得爆发增长,2010年医药制造业营收为8.81亿元。2011年该公司即与步长医药签订了完成销售收入23亿元的协议。换一个销售团队,就能让销售额一年内达到23亿元?这是不切实际的经销协议还是另有隐情?

  再以最近颇受关注的劲嘉股份为例,尽管对该公司核查的最终结果是协议属捏造,但却对现有的监管制度提出了拷问。如果劲嘉股份当时确实与美国英美烟草公司草签了协议,但协议并不涉及实质性内容,又或者协议也是中途夭折,那么,提前潜伏的机构是否就不会被揪出?

  信披规定只要求董事会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资料。但并未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后定期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披露。如果中恒集团按月对山东步长的销售进度进行披露,部分投资者或可规避这场“毁约”带来的损失。如今,中恒集团与山东步长分手已尘埃落定,该股复牌后将遭遇几个跌停板也许已不那么重要,如何提防类似事件再次上演,才是最值得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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