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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2011-09-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经查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股份”)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行为:

  金城股份于2002年前为原控股股东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城集团”)向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申请的多笔贷款提供担保,金城股份直至2010年6月接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后才予以公告。根据判决,金城股份担保责任涉及金额15687万元,占200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9%。

  金城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第4.1条、第7.4.3条、《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第4.1条、第7.4.3条、《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第4.1条、第7.4.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及第19.3条的规定。

  金城股份时任董事柏丹(董事长兼总经理)、才锦有、陈有和、冯德权、高成军、胡守文、计金城(兼财务处长)、教富伟、金铭、李明久、梅玉辉、聂震宇、盛剑辉、宋永生、王成金、吴希曾、尹德良、袁小星、朱志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第2.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第2.2.2条的规定,对金城股份上述违规担保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第12.1条、第12.2条、第12.4条、《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第12.1条、第12.2条、第12.4条、《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金城股份时任董事柏丹(董事长兼总经理)、才锦有、陈有和、冯德权、高成军、胡守文、计金城(兼财务处长)、教富伟、金铭、李明久、梅玉辉、聂震宇、盛剑辉、宋永生、王成金、吴希曾、尹德良、袁小星、朱志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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