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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11-046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1-09-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39,112,652股,占公司总股本40.50%。 2、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9月13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3,956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8]927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20万股,并于2008年9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时总股本为5,276万股。 2009年6月3日,公司实施了2008年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转增后总股本为7,914万股。 2010年4月16日,公司实施了2009年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总股本为15,828万股。 2010年12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16号文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48万股,2011年1月25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股1,348万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毕,公司总股本由15,828万股增至17,176万股。 2011年6月13日,公司实施了2010年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总股本为34,352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李卫国先生及其关联人李兴国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二)李卫国先生作为公司董事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为其提供违规担保的行为。 三、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1年9月13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39,112,652股,占公司总股本40.50%。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名。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保荐代表人秦洪波、陈华认为: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等相关文件,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认为,东方雨虹的股东目前已严格履行并正在执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中所做的各项承诺。东方雨虹本次部分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此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将不影响其在首次公开发行中所做的相关承诺。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公司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三)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一年九月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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