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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时应注意什么

2011-09-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融资融券交易作为证券市场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创新交易方式,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另一方面也蕴含着比普通交易更复杂的风险,以下几点值得投资者关注:

  一、盈利和亏损都将进一步放大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的特点,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盈利和亏损都将进一步放大。假设投资者有资金100万元;保证金比例为0.5,折算率为0.7,先买入股票100万元,再将普通买入的股票作为担保物向证券公司融资买入股票140万元(100×0.7/0.5),即总共买入240万元的股票。如果该股票价格下跌10%,则亏损240×10%=24万元,是普通交易亏损的2.4倍。融券业务也同样存在风险放大的情况。

  二、融资利息、融券费用按自然日天数计算

  融资融券交易不仅仅需要支付交易的手续费,还需要支付利息费用。投资者无论是进行融资交易还是融券交易,都需要支付利息费用。融资利息按照实际使用资金的自然日天数计算,自融资交易指令成交当日起至融资债务结束之日止。而融券费用按照投资者实际使用证券的自然日天数计算,自融券交易指令成交当日起至融券债务结束之日止。比如,投资者融资买入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价格下跌,则投资者不仅要承担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资利息;投资者融券卖出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的价格上涨,则投资者既要承担证券价格上涨而产生的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券费用。

  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到期未足额偿还融资融券本金及息费或者未按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时间足额偿付权益补偿价款的,证券公司会对逾期的本金以及息费收取罚息。

  三、实施强制平仓的几种情况

  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投资者应特别注意可能引发强制平仓的几种情况。在下述情况下,证券公司有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

  (一)客户信用账户处于平仓状态而且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补足担保品的;(二)投资者融资融券合同终止仍有未清偿债务;(三)投资者融资融券合约到期仍有未清偿债务;(四)司法机关依法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五)投资者融入证券发生要约收购,投资者未能按合同约定了结融券合约并归还证券的;(六)投资者融入证券公告终止上市,投资者未能按合同约定了结该笔融券合约并归还证券的;(七)投资者因涉及诉讼、仲裁、经济纠纷等可能严重影响其偿付能力的;(八)出现其他法定或约定情形,需要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投资者尚有未清偿债务的。

  四、市场系统性风险或交易异常造成的潜在损失

  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都将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甚至可能暂停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应留意监管措施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密切关注市场状况、提前预防。交易期间,有几种情况需注意:(一)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二)如果证券公司提高追加担保物和强制平仓的条件,会造成投资者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三)证券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交易限制的措施,比如单一投资者融资规模、融券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担保证券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等指标,当这些指标到达阈值时,投资者的交易将受到限制;(四)投资者从事交易的证券公司有可能因融资融券资质出现问题,而造成投资者无法进行交易。

  五、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

  (一)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二)交易期间,如果因信用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保管不善或者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遭受意外损失,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均由该投资者承担。

  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融资融券业务规则,阅读并理解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条款,充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好财务安排,合理规避各类风险。(本文由安信证券广州体育西路营业部 李戬提供)

  

  本栏目文章仅为投资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栏目文章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文章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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