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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岳阳林纸 股票代码:600963 公告编号:2011-046TitlePh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9-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9月7日在岳阳市城陵矶洪家洲文化中心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数212,139,802股,占公司总股本25.16%。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逐项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吴佳林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外部董事津贴的议案》。同意212,139,8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公司外部董事(特指本公司董事会中除大股东关联方董事、内部董事、独立董事之外的董事)津贴标准为10万元人民币/年(含税)。

  2、审议通过《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212,139,8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11亿元人民币短期融资券,在注册有效期(两年)内一次或分期发行,资金用途主要为偿还短期银行借款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以上议案分别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2011年8月13日、8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聘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邹华斌律师进行了现场律师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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