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695 83501827) 。 |
结构化投资:分层设定受益人 2011-09-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自主发行结构化产品也有望成为券商资管产品创新的又一路径。 据记者了解,目前该业务形式表现为,券商担任投资顾问兼提供交易通道,信托公司作为发行人兼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按一定收益分配公式,以信托财产为限,向不同层级的受益人分配信托受益。 “这类产品最大特色在于根据客户风险偏好,通常分为优先、一般两层结构,其中优先受益人享受产品到期后的预期固定收益,年预期收益率一般为5%至10%;而一般受益人在承担风险的同时也能享受预期固定收益之上的投资收益。”上海某大型券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介绍说。 在当前股市震荡环境中,这类产品远比同期的股票收益型产品更受欢迎。以同原理的分级基金为例,统一认购后再分级的指数基金和分开销售的债券分级基金产品最被基金公司看好,也是相关监管部门鼓励的方向。目前市场有20只左右这两类分级基金的申请材料已经被相关监管部门受理,正等待审批中。 但是,券商资管结构性产品的开启或仍需等待政策松绑。《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31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 “结构性产品退出时需要保障优先受益人的利益,但上述均等份额的设定,限制了券商资管独立发行这类产品可能。”一位不愿具名的券商资管业务负责人表示,“同时,场内交易的机制也需要解决,方能丰富其流动性。”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