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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临2011-052TitlePh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1-09-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者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8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2、召开时间:2011年9月9日上午10:00

  3、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A座北新路桥公司17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5、召集人: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副董事长王志民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6,74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9.7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并通过了《201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根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截止2011年6月30日,公司资本公积金为328,864,683.84元,公司拟以现有总股本214,356,6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方式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14,356,600股增加至428,713,200股。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06,74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二)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公司拟以现有总股本214,356,6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上述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14,356,600股增加至428,713,200股,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42,871.32万元。

  由公司董事会办理上述方案实施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等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06,74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三)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公司拟以现有总股本214,356,6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上述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14,356,600股增加至428,713,200股,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42,871.32万元。

  公司将对《公司章程》相应内容进行修订: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435.66万元。

  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871.32万元。

  2、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1,435.66万股,均为普通股。

  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2,871.32万股,均为普通股。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06,74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崔白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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