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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9-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1-7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1年9月9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1年9月9日9:30-11:30,13:00-15:00。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172014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1,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14%;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2014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6%。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审议了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以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同意217018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2%;反对158203股,占0.07%;弃权24399股,占0.01%。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以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217009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1%;反对123378股,占0.06%;弃权68602股,占0.03%。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17005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1%;反对83801股,占0.04 %;弃权111801股,占0.05%。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同意2170036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1%;反对89679股,占0.04%;弃权108101股,占0.05%。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217008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1%;反对77001股,占0.04%;弃权116201股,占0.05%。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如下:

  (1)原章程1.03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于【 】年【 】月【 】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

  现修订为:1.03 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500万股,于2011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原章程1.06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现修订为:1.06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0,000,000元。

  (3)原章程3.04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分公司集中存管。

  现修订为:3.04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4)原章程3.06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现修订为:3.06 公司股份总数为29,0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5)原章程9.08 公司指定【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现修订为:9.08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报纸及信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下简称“公司指定公告媒体”)。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同时修订了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上述增资及公司章程修改事宜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同意216988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0%;反对72701股,占0.03%;弃权140701股,占0.07 %。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卫东律师和叶彦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9月9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王卫东律师、叶彦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1年9月9日在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11年8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9月9日在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5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4.14%。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01,4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以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2、《关于以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3、《关于修订<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的议案》;

  4、《关于修订<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5、《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卫东 律师 叶彦菁 律师

  负责人:倪骏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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