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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烟台氨纶 公告编号:2011-025 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9-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9月9日在公司召开,21 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会议,代表股份152,363,0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1%,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根据董事长提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董事宋西全先生主持会议;7名董事及全体监事出席会议,2名董事因公请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褚洪文、牟玲玲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式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修改公司名称并变更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152,294,5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5%)、0 股弃权、68,530 股反对,该决议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表决结果为"通过"。 以上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11年8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2011年9月9日的巨潮资讯网。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褚洪文、牟玲玲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9月1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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