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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9-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1-059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的提案,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8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双凤开发区)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9月12日(星期一)上午9:30分 5、主持人:董事长商晓波先生 6、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79,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9.33%。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卢贤榕律师、汪大联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9,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11年8月26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9,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11年8月26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中国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15000万元的人民币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9,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11年8月26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申请20000万元的人民币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9,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11年8月26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将“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写入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9,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汪大联、卢贤榕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1-060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控自查整改计划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了提高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加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控规则落实专项活动的通知》,公司将进行内控自查并对自查问题进行如下整改计划。 一、公司内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上市后,未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和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 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 (二)公司章程中没有包含“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的内容。 详细内容请参见附件中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自查表》。 二、公司治理概况 公司一直致力于推动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完善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从企业发展的多个方面着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实施计划,并在企业内部逐步完善当中。 公司形成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结构的决策与经营管理体系。能够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确保所有股东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严格按照《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共有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及任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不规范任职和控股股东干预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推动得到了有效的贯彻执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起到了有效的监督、控制和指导作用。 三、公司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公司上市后,未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和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中没有包含“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的内容。 公司上市后,进一步熟悉和规范了信息披露、内部治理、投资者管理等业务,但未能及时落实以上所述中的问题,公司有待于提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逐步完善自身。 四、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及责任人 公司根据深交所《加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控规则落实专项活动的通知》,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并尽快将以下问题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自查表 (自查期间: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1-061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1年9月7日以送达方式发出,并于2011年9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有:商晓波、商晓红、万胜平、王源扩、许立新,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占公司全体董事人数的100%。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商晓波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以书面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审议并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自查表>和<内控自查整改计划>的议案》。 主要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内控自查整改计划公告》于2011年9月14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主办券商的议案》。 为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拟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如果未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则由广发证券代办股票转让的各项工作。 (三)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分公司等相关事宜对总经理授权的议案》。 根据各地方政府对外地公司开展本地业务须设立分公司的要求,公司为顺应市场及政策变化、提高公司决策执行效率,公司提请董事会授予公司总经理决定关于公司设立分公司等相关事宜的权限,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设立、注销等。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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