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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粤高速A/粤高速B 股票代码:000429/200429 公告编码:2011-047债券代码:112009 债券简称:09粤高债TitlePh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2011年付息公告

2011-09-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付息期的最后交易日为2011年9月19日,凡在2011年9月19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11年9月20日(含)后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将于2011年9月21日支付2010年9月21日至2011年9月20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9粤高债。

  3、债券代码:112009。

  4、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1%,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09年9月21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9月21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0年至2014年每年的9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10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1%。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1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0.8元,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5.9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为2011年9月20日;

  2、除息日为2011年9月20日;

  3、付息日为2011年9月2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1年9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前的第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公司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财税[2008]1号,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上述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与本公司联系。

  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QFII)需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需在实际付息日前(公告付息日为2011年9月21日)向本公司提供中国税务机关批复的享受协定待遇或其他免税等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本公司将按照提供的税务文书和相关认定文件重新计算应派发利息金额并作相应补发。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余明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路85号

  联系人:左江、冯新炜

  电话:020-83731388

  传真:020-83731384

  邮政编码:510100

  2、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陈宛、曾鹿海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邮政编码:1000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电话:0755-25938043

  传真:0755-25987133

  联系人:车军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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