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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2011-09-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19版)

  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3、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投资在期末时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按单项投资项目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十)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

  1、本公司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归入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2 年以上的资产亦归入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①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③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④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入账价值;

  ⑤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⑥公司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⑦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⑨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⑩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公司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3、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计算,并按各类固定资产的原值和估计的使用年限扣除残值(原值的5% )确定其折旧率,分类折旧率如下:

  ■

  期末,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预计可收回金额,并按其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减值准备。

  (十一)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按为工程所发生的直接建筑、安装成本及项目所实际承担的借入款项的利息支出、汇兑损益等核算工程成本。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为固定资产。

  期末,由于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性能或技术上已经落后的,在建工程按单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十二)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按直线法摊销。

  期末,对于已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或因市值大幅度下跌,在剩余摊销期内不会恢复的无形资产,按单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十三)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和确认条件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包括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以及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

  当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开始资本化:

  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

  (2)暂停资本化和停止资本化

  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3)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个会计期间,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个会计期间,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本公司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成之前计入开发成本,在开发产品完成之后,计入当期损益。

  (十四)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

  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采用平均年限法,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无明确受益期限的按5 年平均摊销。如果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十五)应付债券

  本公司应付债券按照实际的发行价格计价;债券发行价格与债券面值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

  应付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应付债券的存续期间内按直线法于计提利息时摊销,并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

  (十六)收入确认原则

  1、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本公司在房产完工并验收合格,签订了销售合同,取得了买方付款证明并交付使用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买方接到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于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时限结束后即确认收入的实现。对于受托开发并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一建造合同》条件的开发项目,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

  完工百分比按照已完工程工作量的比例予以确定。

  2、其他商品和劳务收入的确认

  ①销售商品收入:本公司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②提供劳务:本公司按照实际己提供的劳务确认相关的收入,在确认收入时,以劳务已提供,与交易相关的价款能够流入,并且与该项劳务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为前提;

  ③本公司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在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补贴收入:在实际收到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十七)预计负债的确认原则

  若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将其确认为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其金额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按如下方法确定:

  ①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②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

  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的,则补偿金额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十八)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除外)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应付税款法。

  四、税项

  本公司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税率分别为:增值税17%、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流转税额的7%,教育附加费为流转税额的3%,企业所得税税率25%。

  五、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一)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合并报表编制的依据及方法

  本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和财会二字[1996]2号《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及《企业会计制度》等文件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范围: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不含50%)权益性资本或被公司实际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关、停、并、转企业除外)。

  2、编制方法:以经审计后的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除内部债权债务、权益性资本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投资收益与子公司利润分配、内部销售事项等抵销外,其余的资产、负债、权益、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逐项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合营企业按比例合并的方法进行合并,即将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和现金流量均按照本公司对合营企业的投资比例进行合并,合并时,对本公司与合营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事项,均按比例予以抵销。

  (二)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企业基本情况

  ■

  注:本年与上年相比,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减少了一家,即:牡丹江市首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详见附注十二。

  六、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1、货币资金

  ■

  2、应收票据

  ■

  注:本公司无已质押的应收票据。

  3、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账龄分析

  ■

  注:期末余额中无持有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欠款。

  (2)期末数大额款项列示

  ■

  4、其他应收款

  (1)其他应收款账龄分析

  ■

  注:1、期末余额中股东牡丹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欠款6,803,580.00元。

  2、本年其他应收款增加的主要原因为:城投集团棚户区项目及江南项目的其他单位往来款增加。

  (2)期末数大额款项列示

  ■

  5、预付账款

  (1)预付账款账龄分析

  ■

  注:期末余额中无持有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的预付款。

  (2)期末数大额款项列示

  ■

  6、存货

  存货明细

  ■

  开发成本明细:

  ■

  7、长期投资

  (1)分项列示

  ■

  (2)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表

  ■

  8、固定资产

  ■

  注1:根据原牡丹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2001]1号《关于授予牡丹江市新曙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市政公用设施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批复》,授予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牡丹江市新曙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价值4,534,160,000.00元的路桥、公园、绿化带等市政公共设施实施运营管理职能。对该部分公益性资产,本公司不对其计提折旧。

  注2:本期固定资产减少主要为本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牡丹江市首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所致。

  注3:固定资产抵押、担保情况详见附注六、13,六、19。

  9、在建工程

  ■

  注:本期在建工程增加的主要原因为项目工程增加,主要包括:江南项目工程净增加563,928,143.52元、对俄贸易园区建设工程增加60,017,618.22元、棚户区项目改造增加616,949,148.07以及15000吨真空喷镀铝原纸生产线增加199,529,209.51元所致。

  10、无形资产

  ■

  注:1、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情况详见附注六、13,六、19。

  注:2、据据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牧政综[2010]39号)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市直国有商品林地资产无偿注入牡丹江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批复,将市直国有商品林地使用权资产(5个林场775个小班)10.7934万亩无偿注入本公司。

  根据牡丹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牡国资办[2010]2号)关于注入商品林地使用权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黑龙江中明国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黑中林评报字[2010]1016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并经我办备案,上述林权资产评估价值合计40.214亿元,作为对你公司的资产注入,以评估价值入帐,计入资本公积”。

  本公司已于2010年12月9日取得牡丹江市林业局颁发的林权证,林权证号为A2300100849号;座落:北安林场、海南林场、东河林场、五林林场、亮子河林场;林地使用期为70年。

  11、长期待摊费用

  ■

  12、递延资产

  ■

  注:上述递延所得税资产为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计提。

  13、短期借款

  (1)分项列示

  ■

  (2)短期借款期末数明细

  ■

  14、应付账款

  ■

  注:期末余额中无持有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

  15、预收账款

  (1)预收账款账龄分析

  ■

  (2)期末数大额款项列示

  ■

  16、应交税金及其他应交款

  ■

  17、其他应付款

  (1)其他应付款账龄分析

  ■

  注:期末余额中有94,467,041.54元为欠股东牡丹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款项。

  (2)期末数大额款项列示:

  ■

  18、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19、长期借款

  (1)分项列示

  ■

  (2)期末长期借款明细

  ■

  备注1:为保证借款,由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提供保证还款承诺,黑龙江省龙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开发银行软贷款融资平台;

  备注2:恒丰股份以自有的机器设备向银行抵押担保,并由恒丰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备注3:由恒丰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备注4:由恒丰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备注5:信用借款;

  备注6:抵押借款,以房产及土地抵押;

  备注7:保证借款,由传媒集团提供担保;

  备注8: 抵押借款,以传媒集团房产B座抵押;

  备注9: 抵押借款,以传媒集团房产B座抵押;

  备注10:保证借款, 黑江龙新正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备注11: 质押借款,以与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签字的<<委托代建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

  备注12: 抵押借款,以牡丹江龙盛投资有限公司房产做抵押;

  备注13: 质押借款,以中环路收费权做质押向银行贷款;

  备注14: 质押借款,以牡丹江市水利建设基金和防洪保安费收费权益质押;

  备注15: 质押借款,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以其依法可以出质的财政资金及其它权益提供质押担保;

  备注16:用于牡丹江市江南新城兴隆组团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备注17:用于牡丹江市江南新城兴隆组团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备注18:为镜泊湖旅游集团下属养殖厂逾期借款。

  20、长期应付款

  ■

  注:本期长期应付款增加主要原因为由牡丹江市财政局借入款项。

  21、专项应付款

  ■

  22、实收资本

  ■

  23、资本公积

  ■

  注:本年资本公积增加的主要原因为:根据牡丹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牡国资办[2010]2号)关于注入商品林地使用权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黑龙江中明国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黑中林评报字[2010]1016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并经我办备案,上述林权资产评估价值合计40.214亿元,作为对你公司的资产注入,以评估价值入帐,计入资本公积”。

  24、盈余公积

  ■

  25、未分配利润

  ■

  注:1、其他转入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数。

  2、根据牡丹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牡国资办[2010]3号)关于净利润分配使用的决定,将本公司2009年末之前的未分配利润320,088,085.67元上缴。

  26、营业收入

  ■

  27、营业成本

  ■

  28、补贴收入

  ■

  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146,109,021.80元系本公司根据牡丹江市财政局(牡财政[2010]4号)关于对城市投资集团进行财政补贴的通知,将江南项目经理部拨款136,844,021.80元、江桥项目经理部拨款9,265,000元,确认为财政补贴。

  29、营业外收入

  ■

  30、营业外支出

  ■

  七、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1、货币资金

  ■

  2、其他应收款

  (1)其他应收款账龄分析

  ■

  注:1、期末余额中股东牡丹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欠款6,803,580.00元。

  2、本期将应收账款中非结算性的应收款项转入其他应收款核算。

  (2)期末数大额款项列示

  ■

  3、长期投资

  (1)分项列示

  ■

  (2)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表

  ■

  4、应付账款

  ■

  注:期末余额中无持有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

  5、其他应付款

  ■

  注:期末余额中有94,467,041.54元为欠股东牡丹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款项。

  八、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1、与本公司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

  2、其他关联方

  ■

  3、关联方交易

  (1)购销业务

  ■

  (2)担保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向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分行借入长期借款人民币 5,000.00万元,借款期限10 年,截至 2010年 12 月 31 日止余额为人民币 4,600.00万元,系由牡丹江恒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010 年度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支行取得长期借款人民币 170,690,000.00 元,该贷款由股份公司以自有的机器设备向该银行作抵押担保,同时恒丰集团对该项贷款担供连带责任保证。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

  九、或有事项

  本公司子公司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桦林集团提供贷款担保承担连带责任,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其所持有的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6,000万股股份,包括冻结期间产生的孳息。冻结期为2009年4月30日至2011年10月29日。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止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告日,本公司需要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下:

  本公司的子公司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 3 月3 日召开六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通过2010 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按公司经审计后的 2010 年度净利润为基础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后,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93,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2 股,派0.96 人民币现金(含税)。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 193,000,000 股,分配后总股本增至231,600,000 股。

  十一、承诺事项

  本公司的子公司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江融汇支行、中国农业银行牡丹江银茂支行签定《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外汇掉期业务总协议书》,委托银行办理人民币外汇交易业务。即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定期存单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借入美元短期借款后,支付到期信用证,再与银行签订远期购汇协议并锁定汇率,到期购买美元后偿还银行的美元短期借款。

  截至期末数,本公司的子公司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远期购汇承诺:

  ■

  十二、其他说明事项

  1、本公司于2010年11月20日在牡丹江市拍卖行举行的369期拍卖会上,将全资子公司牡丹江市首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及五座加油站以1.85亿元人民币价格出售给辽宁宝来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本公司财务报表于2011年4月29日已经公司管理当局批准报出。

  牡丹江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1年4月29日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二、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7月25日

  三、收购人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2011年7月25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牡丹江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牡丹江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牡丹江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本次收购的决定及洽谈情况的说明;

  (四)牡丹江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牡丹江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目标公司股份的说明;

  (六)牡丹江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牡丹江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八)牡丹江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牡丹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限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意见、财务报表和附注;

  (九)财务顾问报告;

  (十)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牡丹江国投法定住址,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收购报告书

  ■

  ■

   第A001版:头 版(今日44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深 港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机 构
   第A008版:专 题
   第A009版:基 金
   第A010版:信息披露
   第A011版:信息披露
   第A012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公 司
   第B002版:公 司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综 合
   第C001版:C叠头版:市 场
   第C002版:动 向
   第C003版:期 货
   第C004版:个 股
   第C005版:数 据
   第C006版:行 情
   第C007版:行 情
   第C008版:数 据
   第D001版:D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D002版:信息披露
   第D003版:信息披露
   第D004版:信息披露
   第D005版:信息披露
   第D006版:信息披露
   第D007版:信息披露
   第D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9版:信息披露
   第D010版:信息披露
   第D011版:信息披露
   第D012版:信息披露
   第D013版:信息披露
   第D014版:信息披露
   第D015版:信息披露
   第D016版:信息披露
   第D017版:信息披露
   第D018版:信息披露
   第D019版:信息披露
   第D020版: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