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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9-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960 证券简称:锡业股份 公告编号:2011-055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公司董事长雷毅先生、副董事长高文翔先生、董事兰旭先生、董事杨奕敏女士、董事皇甫智伟先生等五名董事提议,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于2011年9月13日以传真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1年9月6日以书面送达、电子邮件及传真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此次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符合《公司法》和《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审议《关于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聘请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并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票数11票,其中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会议同意聘请以下中介服务机构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提供相关服务:1、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荐机构、联合主承销商;

  2、聘请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联合主承销机构;

  3、聘请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为法律服务机构;

  4、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审计机构。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办理聘请中介机构的具体相关事宜。

  二、审议《关于公司开展境外期货套期保值的议案》并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票数11票,其中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关于公司持有的部分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受益权转让及相应票据质押担保的议案》并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票数11票,其中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会议同意对公司持有未贴现的部分银行承兑汇票开展票据受益权转让业务,并同意相应提供票据质押:

  1、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开展的票据受益权转让业务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

  2、质押担保的票据金额以当期已开展的票据受益权转让业务的金额为上限。

  票据受益权转让实际为票据贴现的另一种操作方式,即将公司持有的未贴现的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银行,并将质押给银行的承兑汇票到期日的票据受益权转让给银行,票据持有主体仍为公司。在签订《票据受益权转让合同》及《权利质押合同》后银行将票据票面金额扣减贴现成本后的资金支付给公司,票据到期日时银行根据《票据受益权转让合同》直接托收相应票据资金。

  采用票据受益权转让可以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目前银行的票据年贴现率在10%以上,采用票据受益权转让方式,年贴现率约为7.5%-8%)。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雷毅先生具体办理票据受益权转让及票据质押担保的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960 证券简称:锡业股份 公告编号:2011-056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七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公司监事会主席沈洪忠先生、监事普书明先生、监事浦承尧先生等三名监事联名提议,本公司于2011年9月13日(星期二)以传真表决的方式召开2011年第七次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于2011年9月6日以书面送达、电子邮件及传真的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此次会议应到监事4人,实到监事4人,符合《公司法》和《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审议《关于公司开展境外期货套期保值的议案》并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票数4票,其中同意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二、审议《关于公司持有的部分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受益权转让及相应票据质押担保的议案》并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票数4票,其中同意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会议同意对公司持有未贴现的部分银行承兑汇票开展票据受益权转让业务,并同意相应提供票据质押:

  1、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开展的票据受益权转让业务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

  2、质押担保的票据金额以当期已开展的票据受益权转让业务的金额为上限。

  票据受益权转让实际为票据贴现的另一种操作方式,即将公司持有的未贴现的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银行,并将质押给银行的承兑汇票到期日的票据受益权转让给银行,票据持有主体仍为公司。在签订《票据受益权转让合同》及《权利质押合同》后银行将票据票面金额扣减贴现成本后的资金支付给公司,票据到期日时银行根据《票据受益权转让合同》直接托收相应票据资金。

  采用票据受益权转让可以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目前银行的票据年贴现率在10%以上,采用票据受益权转让方式,年贴现率约为7.5%-8%)。

  特此公告。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960 证券简称:锡业股份 公告编号:2011-057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同意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批复(证监期货字【2004】47号)及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公司具备从事境外期货业务资格。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衍生品投资》的要求,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9月1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境外期货套期保值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公司开展境外期货套期保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开展的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1、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产品:锡锭和锡产品含锡、包括进口锡原料的保值及对现货锡锭购入。包括两种情况:卖出套期保值,主要根据对后市行情的判断,针对外购原料到销售产品时的跌价风险所做的战略性保值;买入套期保值,主要根据当期市场行情变化以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对库存原料的保值安排。

  2、境外期货套期保值数量及金额:锡金属每一会计年度不超过10000吨(包括卖出和买入),按9月13日LME三月锡期货价23500美元/吨估算,总金额约2.35亿美元左右。

  3、合约期限:根据市场情况,分不同时期建立相应期货头寸,一般为三个月合约。

  4、履约担保:通过国外经纪机构和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进行操作,只有在超过一定信用额度的情况下,才追加初始保证金。

  5、交易杠杆倍数:按目前价格计算为9倍。

  6、流动性安排和清算交收原则:主要是根据建立头寸所对应的到期日进行资金方面的准备,并按照LME相应的结算价格进行购入或卖出清算。

  7、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按到期日T/T汇付。保值交易都是LME标准化期货合约,按照期货合约的规定承担强制平仓等违约责任。

  8、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LME)。

  9、范围:仅限于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期货套期保值,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期货投机交易。

  10、公司开展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情况:自公司2004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以来,公司可以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2011年1月1日至8月31日公司共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锡锭操作243手,合计1215吨锡锭,持仓浮动盈利498470美元。

  11、境外套期保值的决策权限将由公司正在制定的《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确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司开展境外期货套期保值的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境外期货套期保值的必要性

  由于国际经济形势多变,有色金属市场波动较大,有色产品金融属性越来越强,为利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和减少境外锡金属价格剧烈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将锡金属价格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开展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对于公司而言非常重要。

  三、境外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通过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可以规避锡金属价格剧烈波动对公司的影响,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但同时也可能会存在一定风险:

  1、市场风险:期货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期货套期保值损失;

  2、系统风险:全球性经济影响导致金融系统风险;

  3、技术风险:可能因为计算机系统不完备导致技术风险;

  4、操作风险:由于交易员主观臆断或不完善的操作造成错单给公司带来损失。

  四、公司进行境外期货套期保值的准备工作及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2、公司制定《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止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公司针对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正在制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拟严格规定该业务的操作程序,有效控制和规避操作风险。

  4、为进一步加强期货保值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境外期货运作程序,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成立了期货保值委员会。

  5、成立期货业务部,明确相应职责、人员;

  6、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

  五、期货公允价值分析

  境外期货交易价格具有连续性、公开性、权威性及流动性强的特点,期货交易价格能充分反映公允价值。

  六、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对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予以确定。

  七、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开展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利用境外期货市场开展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锡锭和锡产品含锡、包括进口锡原料的保值及对现货锡锭购入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境外期货套期保值数量为每一会计年度不超过10000吨锡金属,根据市场行情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分不同时期建立相应期货头寸。此举有利于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锡金属价格震荡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利用境外期货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和减少境外锡金属价格激烈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将锡金属价格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今后公司进一步的发展。

  特此公告。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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