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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1-033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9-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东华正街42号广电国际大厦26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9月14日上午10:00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江昌政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0,533,86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51%。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江昌政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533,86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533,86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刊登在2011年8月27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11-029号)。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强、刘志勇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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