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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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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9-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图1 投资管理流程

  (上接D9版)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010-58698918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柳剑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李洋

  电话:(010)66568047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联系电话 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公司网址:www.sywg.com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1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2)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北路8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140

  负责人:赵大建

  投诉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1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联系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热线: 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1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16)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17楼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8)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真:0371--65585665

  公司网址:www.ccnew.com

  客服电话:967218、400-813-9666

  (19)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2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6号琨莎中心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层、177层、18层、24层、25层、26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客服电话:95513

  公司网址:www.lhzq.com

  (2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华融大厦A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客服电话: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2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客服网址:www.95579.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中路地盛南街1号国光高科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010-58698918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电 话:(010)52682888

  传 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徐建军、王莹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静,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8月24日证监许可【2011】1340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1年9月19日至2011年10月20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可接受个人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的认购申请。具体认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4、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费率标准

认购费

M<100万1.2%
100万≤M<300万0.8%
300万≤M<500万0.6%
500万≤M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5、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

  6、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7、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但具体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最低份额,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的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5%,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申购费率
申购费M<100万1.5%
100万≤M<300万1.0%
300万≤M<500万0.8%
500万≤M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的最高赎回费率不超过5%。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赎回费率
赎回费Y<1年0.50%
1年≤Y<2年0.25%
2年≤Y0%

  注:Y为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以上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以上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四)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九、基金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的,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结合宏观经济转型方向,通过分析社会经济热点动向,把握相关主题投资机会,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和收益,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力争持续实现超越业绩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理念

  在自上而下的投资分析框架下,深入挖掘潜在投资主题,挑选实质受益的上市公司,并综合考察其基本面情况,选择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先优势以及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在保持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以获得长期稳健的资产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央票、回购,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国际化的视野审视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依据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考虑经济情景、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等因素,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1)经济前景分析

  本基金定期评估宏观经济和投资环境,确定未来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因素,预测关键的经济变量,判断未来宏观经济的三个可能的情景(正面,中性,负面),并给出每个情景发生的概率。

  (2)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

  针对宏观经济未来三个可能的预期情景,分别预测股票和债券类资产未来的收益和风险,并对每类资产未来收益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将每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目前的市场情况进行对比,揭示未来收益可能发生的结构性变化,并对这一变化进行评估。

  结合上述分析的结果,拟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及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的配置方案。

  2、股票选择策略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主要采取主题投资策略,在宏观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关注经济发展热点,深入挖掘潜在的主题投资机会,寻找实质受益的上市公司,并综合考虑其基本面情况,如公司治理、行业地位与竞争优势、投资吸引力等方面,选择具备投资价值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并不断优化组合,争取获得超越业绩基准的收益水平。

  (1)主题投资策略

  主题投资是国际新兴的投资策略,其特点在于它并不按照一般的行业划分方法来选择股票,而是将驱动经济体长期发展趋势、改变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等因素作为“主题”,来选择细分行业或个股。主题策略投资机会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轮动、板块轮动、区域主题、估值修复、事件性主题等。

  本基金通过策略研究入手,从基本面、政策面、估值面、资金面等维度挖掘策略主题性投资机会。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分析,结合国家政策导向以及经济结构性转型的方向,深入研究区域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及商业模式的变化趋势,挖掘区域性主题、行业板块轮动等相关的主题投资机会,同时也会结合二级市场上的估值偏差,资金流动特征等因素,寻找具备估值修复可能的主题投资机会,另外,也会通过研究一些事件性因素,选择具备一定持续性和较为明确的收益空间的事件性主题投资机会。

  在实际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重点从驱动经济体长期发展趋势和改变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两点出发,并按照各个主题所造成影响的时间长短分别进行配置。其中,进行长期配置的主题主要包括:新能源设备制造与运营、改善人类生活品质与体验的消费服务公司、新材料研发及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等;进行中短期配置的主题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事件驱动等。

  在具体股票的选择上,兼顾主题投资和价值投资,挑选相关主题中实质性受益的上市公司,同时综合考虑其公司治理、行业地位及竞争优势、财务情况和估值水平等基本面因素,决定具备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并持续优化。

  (2)公司治理评估

  公司治理结构是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是保证上市公司谋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重要因素。本基金认为具有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公司治理框架保护并便于行使股东权利,公平对待所有股东;2)尊重公司相关利益者的权利;3)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4)公司董事会勤勉、尽责,运作透明;5)公司股东能够对董事会成员施加有效的监督,公司能够保证外部审计机构独立、客观地履行审计职责。不符合上述治理准则的公司,本基金将给予其较低的评级。

  (3)行业地位与竞争优势分析

  企业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企业成败的关键。企业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优势取决于企业战略、经营管理水平及技术创新能力等多方面因素。本基金认为,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企业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点:

  1)已建立起市场化经营机制、决策效率高、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并内控有力;

  2)具有与行业竞争结构相适应的、清晰的竞争战略;

  3)主营业务突出且稳定;

  4)在行业内拥有成本优势、规模优势、品牌优势、特许经营权或其它特定优势;

  5)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

  本基金认为,具有上述特点的企业,能够在行业内保持持续的竞争优势,并给投资者带来良好回报,从而是本基金重点投资的对象。

  (4)财务分析

  从资产流动性、经营效率、盈利能力等方面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变化趋势,考察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并力图通过公司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关联关系,剔除存在重大陷阱或财务危机的公司。本基金重点关注那些财务稳健、盈利能力强、经营效率高尤其是权益资本回报率高、风险管理能力强的企业。

  (5)投资吸引力评估

  本基金将采用市盈率、市净率、市现率、市销率等相对估值指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盈利指标、增长性指标以及其他指标对公司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评估。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本基金的重点备选投资对象。对每一只备选投资股票,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DCF模型、DDM模型等)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同时结合股票的市场价格,选择安全边际高、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6)组合构建及优化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证券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其它投资策略

  由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本基金将进行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等,主要服务于流动性管理,着力于短期投资。

  本基金还将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于谨慎原则利用权证以及其它金融工具进行套利交易或风险管理,为基金收益提供增加价值。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五)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专注基本面研究,遵循系统化、程序化的投资流程以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一致性。

  1、投资决策依据

  (1)根据投资研究人员关于宏观经济、金融市场、行业及上市公司等方面的独立、客观研究成果进行决策;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3)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2、投资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规范的投资管理流程和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贯彻于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

  图1 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研究

  研究员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在借鉴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宏观经济及政策分析、债券市场分析、行业及上市公司分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各基金经理提供独立、统一的投资决策支持平台。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基金经理在公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实施一线风险监控。

  (5)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法律合规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 2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60%-95%比例的股票资产,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及其它具有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从长期看,股票资产平均配置比例约为80%,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约为20%,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与债券指数的权重确定为80%与20%,并用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代表债券及流动性资产收益率。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风险水平较高的基金。

  (八)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本基金的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第3项除外)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禁止行为

  依照《基金法》及《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形式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下转D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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