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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9-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006 股票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1-057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9月3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发出召开的通知,并于2011年9月14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董事金越顺先生、邵志明先生,独立董事蔡乐平先生、韩江南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与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建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全体与会董事逐项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朝阳绿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为进一步拓展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发展,完善公司太阳能光伏产业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意公司与朝阳绿色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在浙江省杭州市下沙经济开发区设立合资公司——浙江精功朝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750万元,其中本公司以现金出资3,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朝阳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多晶硅氯氢化(冷氢化)生产技术经评估后折价投入5,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要为太阳能和半导体行业提供先进的多晶硅生产技术整体解决方案,从事多晶硅生产技术及关键设备的研发、生产、市场经营与销售、及售后服务;工程咨询及安装。

上述内容涉及工商注册的,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同时授权公司具体办理工商登记、设立及相关事宜,并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

上述对外投资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编号为2011-059的公司公告。

二、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合资公司浙江精功朝阳科技有限公司(筹)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根据目前国内外太阳能多晶硅项目招投标运行模式及合资公司浙江精功朝阳科技有限公司(暂名,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的发展目标,为维持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意公司为合资公司提供不超过1,500万元的财务资助,具体如下:

1、具体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及借款额度

单位:万元

序号接受财务资助公司2010年度财务资助最高额2010年末财务资助余额2011年度拟财务资助最高额度2011年年末拟财务资助余额
浙江精功朝阳科技有限公司1,500.001,500.00

2、资金主要用途和使用方式

公司向合资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主要是根据目前国内外太阳能多晶硅项目招投标运行模式及合资公司的发展目标,为维持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资助资金将用于被资助对象经营活动直接和间接相关的款项支付。

上述拟提供的财务资助额度可循环使用,即提供财务资助后即自总额度中扣除相应的额度,合资公司归还后额度即行恢复。在上述额度内,公司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合资公司的资金情况,直接决定为合资公司提供每笔财务资助的时间和金额。

3、财务资助方式和资助有效期限

上述财务资助以现金或银行承兑票据的方式提供,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一年。

4、财务资助资金占用费的收取

公司以现金方式提供财务资助的,将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与合资公司结算资金占用费;公司以银行承兑票据方式提供财务资助的,将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贴现利率与合资公司结算资金占用费。

上述资金资助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编号为2011-060的公司公告。

三、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自查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加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控规则落实”专项活动的通知》要求,公司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则,依据公司实际情况,认真核查了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运行情况,经核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运行情况规范并均已落实到位,不存在未落实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相关规则的情形。

公司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以下核查意见:截至2011年9月14日核查意见出具日,精功科技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需要,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内部的经营风险,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自查表》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实施情况,保荐机构对此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9月15日

    

    

股票代码:002006 股票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1-058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9月3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发出召开的通知,并于2011年9月14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其中,监事胡晓明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与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胡晓明先生主持,全体与会监事逐项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朝阳绿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为进一步拓展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发展,完善公司太阳能光伏产业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意公司与朝阳绿色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在浙江省杭州市下沙经济开发区设立合资公司——浙江精功朝阳科技有限公司(暂名,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750万元,其中本公司以现金出资3,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朝阳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多晶硅氯氢化(冷氢化)生产技术经评估后折价投入5,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要为太阳能和半导体行业提供先进的多晶硅生产技术整体解决方案,从事多晶硅生产技术及关键设备的研发、生产、市场经营与销售、及售后服务;工程咨询及安装。

上述内容涉及工商注册的,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

上述对外投资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编号为2011-059的公司公告。

二、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合资公司浙江精功朝阳科技有限公司(筹)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根据目前国内外太阳能多晶硅项目招投标运行模式及合资公司浙江精功朝阳科技有限公司(暂名,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的发展目标,为维持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意公司为合资公司提供不超过1,500万元的财务资助,具体如下:

1、具体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及借款额度

单位:万元

序号接受财务资助公司2010年度财务资助最高额2010年末财务资助余额2011年度拟财务资助最高额度2011年年末拟财务资助余额
浙江精功朝阳科技有限公司1,500.001,500.00

2、资金主要用途和使用方式

公司向合资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主要是根据目前国内外太阳能多晶硅项目招投标运行模式及合资公司的发展目标,为维持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资助资金将用于被资助对象经营活动直接和间接相关的款项支付。

上述拟提供的财务资助额度可循环使用,即提供财务资助后即自总额度中扣除相应的额度,合资公司归还后额度即行恢复。在上述额度内,公司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合资公司的资金情况,直接决定为合资公司提供每笔财务资助的时间和金额。

3、财务资助方式和资助有效期限

上述财务资助以现金或银行承兑票据的方式提供,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一年。

4、财务资助资金占用费的收取

公司以现金方式提供财务资助的,将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与合资公司结算资金占用费;公司以银行承兑票据方式提供财务资助的,将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贴现利率与合资公司结算资金占用费。

上述资金资助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编号为2011-060的公司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1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1-059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精功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9月14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朝阳绿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朝阳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科技”)共同出资在浙江省杭州市下沙经济开发区设立合资公司——浙江精功朝阳科技有限公司(暂名,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并签订《合资协议书》。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750万元,其中本公司以现金出资3,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朝阳科技以其拥有的多晶硅氯氢化(冷氢化)生产技术经评估后折价投入5,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

朝阳科技与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均无关联关系,故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之内,经董事会批准后即可实施。

二、交易对方介绍

本次对外投资除公司外,主要为朝阳绿色科技有限公司。

朝阳绿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注册资本为100万港元,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香港九龙湾牛头角道7号淘大大厦1楼061室, 法定代表人:段晓东。公司经营范围为:新能源技术开发和投资。

朝阳科技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资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合资各方

本公司与朝阳绿色科技有限公司。

2、合作方式

上述各方同意在浙江省杭州市下沙经济开发区设立合资公司——浙江精功朝阳科技有限公司(暂名,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

3、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各方的出资金额、比例和方式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8,750万元,各方的出资金额、比例和方式为:

精功科技以现金方式出资3,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所需资金公司利用自筹资金解决。

朝阳科技以其拥有的多晶硅氯氢化(冷氢化)生产技术经评估后折价投入5,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

(1)、上述出资中,朝阳科技用于合资公司出资的专有技术主要为:多晶硅氯氢化(冷氢化)系统集成专有技术。“氯氢化技术”是指以工业硅粉、氢气和四氯化硅(及少量氯化氢)在“氯氢化反应器”中催化剂的作用下,于一定温度、一定压力条件下发生氢化反应,生成三氯氢硅的相应技术。其技术方案主要包括设计规定、工艺流程图、物料及能量平衡表、 管道仪表流程图、设备数据表、控制逻辑图、连锁因果关系图及操作规程等。

上述专有技术评估基准日为2011年8月10日,评估价值为53,9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叁佰玖拾万元整)。截至评估基准日,该专有技术不存在质押、对外担保、未决诉讼、重大财务承诺等或有事项。

(2)、上述出资均在合资公司注册成立前一次性缴纳或投入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3)、朝阳科技及朝阳科技技术团队保证作价入股合资公司的多晶硅氯氢化(冷氢化)专有技术确实是适合合资公司未来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先进技术,并保证对该专有技术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或瑕疵。合资公司因该出资专有技术而引发的所有争议或纠纷,均由朝阳科技及朝阳科技技术团队负责处理,并为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合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具体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办法由总经理拟定后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1)、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精功科技委派3人,朝阳科技委派4人。董事长由精功科技委派,副董事长由朝阳科技委派,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2)、合资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其中精功科技委派1人,朝阳科技委派1人,与职工代表1人共同组成监事会。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3)、包括总经理在内的合资公司经营层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

(4)、合资公司成立后,朝阳科技将派技术团队常驻合资公司,生产用技术由朝阳科技负责提供,并全权负责合资公司的业务开展。

(5)、董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及其权力和义务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公司章程》行使。

5、合资公司经营范围及商业模式、经营目标

(1)、合资公司经营范围

主要为太阳能和半导体行业提供先进的多晶硅生产技术整体解决方案,从事多晶硅生产技术及关键设备的研发、生产、市场经营与销售、及售后服务;工程咨询及安装(以合资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2)、合资公司商业模式

根据国内外多晶硅项目招投标的模式,合资公司成立后,将充分发挥研发、销售及生产全部基于中国的低成本优势,实现高效、低成本和高利润的营运模式。主要采用的商业模式为:提供多晶硅生产技术系统集成解决方案及/或技术系统设备一体化解决方案。

(3)、合资公司经营目标

合资公司成立初期,将主要集中力量切入和服务中国市场,承接国内多晶硅生产技术新建工程项目和原有项目技改等业务。在占有国内市场并赢利后,再逐步推进,进入国际市场。力争经过合作双方的通力合作,争取将合资公司发展成为国内首家提供多晶硅生产技术整体解决方案的技术系统集成及装备制造一体化的供应商。

6、技术归属及其他约定

(1)、技术归属

a、合资公司设立后,主要以系统技术集成或系统技术集成+设备一体化供应商模式运作,将为太阳能和半导体行业的企业提供多晶硅生产最先进的氯氢化(冷氢化)专有技术和以市场为导向进行多晶硅生产技术相关的建设、运营、生产与技术工程服务等整体解决方案,有关多晶硅生产技术所有项目的开展全部通过合资公司进行,成果归合资公司所有,多晶硅氯氢化(冷氢化)生产专有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及申请后所获得的专利权均归合资公司所有。

b、合资公司设立后,朝阳科技作价入股合资公司的多晶硅氯氢化(冷氢化)生产专有技术为合资公司所独家使用,合作双方共同具有保密义务,如有一方出现技术外流或泄密,将承担另一方的全部经济损失责任。

(2)、其他约定

根据目前国内外太阳能多晶硅项目招投标运行模式及合资公司的发展目标,合资公司设立后,为维持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精功科技将向合资公司提供不超过1,500万元的现金或银行承兑票据财务资助,朝阳科技以持有合资公司60%的股权对上述财务资助事项进行担保

上述财务资助期间,精功科技以现金方式提供财务资助的,将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与合资公司结算资金占用费;精功科技以银行承兑票据方式提供财务资助的,将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贴现利率与合资公司结算资金占用费。

上述内容涉及工商注册的,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

四、进行对外投资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遵照既定的产业发展战略,结合国内外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而提出,将进一步发挥公司技术、资本、管理及营销等资源优势,快速完成光伏上游高端专用装备及多晶硅前端产业链战略布局,扩大公司太阳能光伏专用装备的发展平台,进一步推进光伏产业升级、企业转型,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合资协议书》;

3、《朝阳绿色科技有限公司拟对外投资涉及的单项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1-060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合资公司浙江精功朝阳科技

有限公司(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及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科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结合目前国内外太阳能多晶硅项目招投标运行模式及与朝阳绿色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合资公司——浙江精功朝阳科技有限公司(暂名,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的发展目标,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向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出2011年度财务资助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具体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及借款额度

单位:万元

序号接受财务资助公司2010年度财务资助最高额2010年末财务资助余额2011年度拟财务资助最高额度2011年年末拟财务资助余额
浙江精功朝阳科技有限公司1,500.001,500.00

2、资金主要用途和使用方式

公司向合资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主要是根据目前国内外太阳能多晶硅项目招投标运行模式及合资公司的发展目标,为维持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资助资金将用于被资助对象经营活动直接和间接相关的款项支付。

上述拟提供的财务资助主要利用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其额度可循环使用,即提供财务资助后即自总额度中扣除相应的额度,合资公司归还后额度即行恢复。在上述额度内,公司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合资公司的资金情况,直接决定为合资公司提供每笔财务资助的时间和金额。

3、财务资助方式和资助有效期限

上述财务资助利用公司自筹资金以现金或银行承兑票据的方式提供,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的一年。

4、财务资助资金占用费的收取

公司以现金方式提供财务资助的,将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与合资公司结算资金占用费;公司以银行承兑票据方式提供财务资助的,将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贴现利率与合资公司结算资金占用费。

5、财务资助审批程序

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已经2011年9月14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浙江精功朝阳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他股东义务

1、基本情况

浙江精功朝阳科技有限公司拟由浙江精功科技有限公司与朝阳绿色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主要经营范围拟定为:为太阳能和半导体行业提供先进的多晶硅生产技术整体解决方案,从事多晶硅生产技术及关键设备的研发、生产、市场经营与销售、及售后服务;工程咨询及安装(以合资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截止到目前,该合资公司尚在筹建中。

2、其他股东义务

合资公司的另一方股东朝阳绿色科技有限公司将以其持有合资公司60%的股权对上述财务资助事项进行担保。

三、董事会意见

1、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

公司向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主要为确保合资公司筹建完成后尽快实现正常生产经营,并整体考虑合资公司发展目标,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有效促进合资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考虑,为其在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和间接相关的款项方面所存在的资金缺口予以财务资助。

2、财务资助的风险分析

对于上述资金资助事项,合资公司的另一方股东朝阳绿色科技有限公司将以其持有合资公司60%的股权对上述财务资助事项进行担保,合资公司设立后,公司财务资助资金将被严格要求用于被资助对象银行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和间接相关的款项支付上,在财务资助资金的具体使用上公司将随时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对合资公司进行财务资助,有助于合资公司筹建完成后尽快实现正常生产经营和可持续性发展,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合资公司将根据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生产与经营资金,控制经营风险,创造良好的企业经营业绩,从而最终减少或不再需要财务资助。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生校先生、蔡乐平先生、韩江南先生对公司为合资公司浙江精功朝阳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11年9月3日发出会议通知,2011年9月1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全票通过了公司为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事项。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平性。我们认为公司为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主要是根据目前国内外太阳能多晶硅项目招投标运行模式及合资公司的发展目标,为维持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资助资金将用于被资助对象经营活动直接和间接相关的款项支付,有利于合资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同时,合资公司另一股东——朝阳绿色科技有限公司将以其持有合资公司60%的股权对上述财务资助事项进行担保。上述财务资助符合相关规定,也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3、上述财务资助将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或贴现利率结算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五、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以下核查意见:

1、公司本次为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合资公司筹建完成后尽快实现正常生产经营,且已明确资金占用费收取方式,上述财务资助行为是合理的。

2、合资公司主要致力于提供多晶硅生产技术系统集成解决方案及/或技术系统设备一体化解决方案,在当前的光伏产业政策下,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且合资公司的另一方股东朝阳绿色科技有限公司已为本次财务资助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财务风险较小。

3、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精功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要求发表了独立意见。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5、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六、上市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数量及逾期数量

截止2011 年8月31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对控股公司(不含全资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2011年累计发生额为2,586.00万元,占公司2011年6月30日经审计合并总资产的1.04%;财务资助余额为4,886.00万元,占公司2011年6月30日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4.58%。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合资公司浙江精功朝阳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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