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695 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11-041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9-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9月15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本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秦江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49023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9%。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加PVC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及修改《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9023621股,同意490236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增加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580346股,同意9580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关联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致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樊军东 刘涛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致和律师事务所樊军东、刘涛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致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