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695 83501827) 。 |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9-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748 证券简称: 长城信息 公告编号:2011-22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9月15日14点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9月15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9月14日15:00至2011年9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城信息总部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明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23040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94%,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1人,代表股份 11315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李荣律师、刘长河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与中国电子财务公司开展资金结算业务议案 表决结果:2314228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的98.75%;1960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84 %;97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42%。 2、审议通过了与中国电子器材深圳有限公司开展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2297428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的98.03%;3470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48 %; 114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49%。 参加以上议案表决的股东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所涉及的交易各方均无关联关系。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荣、刘长河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监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9月16日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信息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2011年8月25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8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1年9月15日下午14点在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9月15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9月14日15:00至2011年9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23040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94%,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1人,代表股份11315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荣 (盖章) 律 师:李荣 刘长河 2011年9月15日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