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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886 证券简称:江河幕墙 公告编号:临2011-005TitlePh

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9-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9月15日上午在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持有及代表的股份为43,8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21%。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公司董事长刘载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一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80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9月15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1)第105号

  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聘任,就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1年9月15日召开的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8月29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1年8月30日通过《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媒体公告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1年9月15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公司三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载望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3,8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8.21%。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43,8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史振凯

  于进进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 100032

  201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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