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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9-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法因数控 公告编号:〔2011〕024号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9月16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胜军、管彤、郭伯春、刘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截止2011年9月16日李胜军、管彤、郭伯春、刘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合计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7,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5%。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情况
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之前未减持公司股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胜军、管彤、郭伯春、刘毅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后,李胜军、管彤、郭伯春、刘毅合计持有公司68.02%的股份,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胜军、管彤、郭伯春、刘毅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法因数控 股票代码:002270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胜军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彤 信息披露义务人:郭伯春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毅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辰大街389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文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无需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但需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胜军、管彤、郭伯春、刘毅 法因数控、公司 指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书 指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次权益变动 指 2011年9月16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法因数控股份的权益变动行为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李胜军,男,1963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公民,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法因数控董事长,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辰大街389号。 管彤,男,1964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公民,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法因数控董事,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辰大街389号。 郭伯春,男,1963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公民,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法因数控董事,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辰大街389号。 刘毅,男,1969年6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MBA),中国公民,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法因数控董事,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辰大街389号。 李胜军、管彤、郭伯春、刘毅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在职董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法因数控股份外,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胜军、管彤、郭伯春、刘毅因个人理财原因而减持。本次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法因数控股份98,966,00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68.0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胜军、管彤、郭伯春、刘毅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减持法因数控股票的可能,并将会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胜军、管彤、郭伯春、刘毅在2011年9月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达到4.95%。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2011年9月15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胜军、管彤、郭伯春、刘毅的合计持股数为106,16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2.97%;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2011年9月17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胜军、管彤、郭伯春、刘毅仍持有法因数控股份数量为98,966,000股,占法因数控总股本的68.02%。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综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胜军、管彤、郭伯春、刘毅在2011年9月16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达到4.95%。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2011年9月17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胜军、管彤、郭伯春、刘毅仍持有法因数控股份数量为98,966,000股,占法因数控总股本的68.02%。 四、所持股份权益受限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胜军、管彤、郭伯春、刘毅,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职董事,其持有的股份每年锁定75%。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减少股份比例达到5%之日起至作出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停止买卖法因数控的股份。 第五节 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法因数控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胜军、管彤、郭伯春、刘毅 签署日期: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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