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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9-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263 股票简称:大东南 公告编号:2011-53

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253号文核准,于2011年8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779.5966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9.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88,392,282.1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7,137,796.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61,254,486.10元;截至2011年9月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共计为1,263,392,282.10元(含未划转的2,137,796.00元发行费用)。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于2011年9月8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11]2296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如下(以下简称“专户”):

开户银行银行账户截至9月7日余额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19-530101040020997368,567,796.00年产6,000万平方米锂电池离子隔离膜项目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11000609665206744,824,486.10年产12,000万平方米太阳能电池封装材料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7331010182100052695150,000,000.00

以上三个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周旭东、赵亮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旭东、赵亮(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2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9月20日

股票代码:002263 股票简称:大东南 公告编号:2011-54

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253号文核准,于2011年8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779.5966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9.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88,392,282.1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7,137,796.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61,254,486.10元;截至2011年9月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共计为1,263,392,282.10元(含未划转的2,137,796.00元发行费用)。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于2011年9月8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11]2296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以下统称“乙方”)、保荐机构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丙方”)以及实施募集资金项目的子公司宁波绿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丁方”)等四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四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如下(以下简称“专户”):

开户银行银行账户截至9月7日余额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77818100140006年产8,000吨耐高温超薄电容膜项目

以上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周旭东、赵亮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丁两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丁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旭东、赵亮(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和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丁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鉴于在乙方开立的验资账户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能为同一账户,甲方对丁方的增资款将先行汇入乙方为丁方开设的验资账户中,待丁方的增资验资工作完成后,转入乙方为丁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在转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前,丁方不得使用或汇出上述募集资金,如有违反,乙方应提前通知丙方,丙方可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2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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