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695 83501827) 。 |
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2011-29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澄清公告 2011-09-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期,本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发布了三则《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了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股东(北京玺萌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华信六合投资有限公司、大华大陆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达到1%的事实。近日,个别媒体刊登文章,对本公司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行为的合法规范性进行了质疑。现本公司对相关事实澄清如下: 一、股东并未违反禁止减持股份窗口期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本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单一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北京玺萌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华信六合投资有限公司、大华大陆投资有限公司、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及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而成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构成对公司的实际控制(详见本公司发布的定期报告和相关临时公告)。 本公司于2011年4月22日发布2010年年度报告,8月25日发布2011年半年度报告。2011年3月17日、7月13日,本公司分别向上述一致行动人股东通过快递和电子邮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本公司年报、半年报的拟发布日期,提醒股东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减持公司股份,并提示其他关于股东股份交易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一致行动人股东遵守禁止减持窗口期规定,并未违反规定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减持股份,具体减持情况如下表: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并不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因此并不适用前述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禁止减持股份窗口期的规定。根据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应做出公告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每达到1%时均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定期报告是否披露上述减持事宜的说明 由于上述股东的股份减持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操作,在相关公告日前的减持行为并未触及披露时点,也不属于按照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形。本公司在年报、半年报、一季度报告中未特别披露上述事项的情形符合相关规定。且通过比对本公司发布的2010年年报、2011年半年报及2011年一季度报告中股东的股份变动情况,上述减持与公司近期按法律规定披露的信息相一致。 三、其他相关说明 本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亦符合上市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将继续关注股东减持公司股份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