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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9-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证券代码:002211 公告编号:2011-035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1 年 9 月 18 日下午 2 点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朱德洪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杨斌、钱志坚律师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名,代表股份248,232,93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7.3981%。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会议以 248,232,933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提名殷恒波先生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议案》,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杨斌、钱志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达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八日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证券代码:002211 公告编号:2011-036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暨 2011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2011年9月8日发出的会议通知,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11 年9月18日上午9:00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德洪先生主持,亲自参会8人,委托参会7人,董事朱恩伟因公出差已委托董事长朱德洪先生出席并代为投票表决本次董事会的相关事宜,监事和高管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过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对2011年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调整的议案》 公司于2011年8月22日披露的201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201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及201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由于工作人员疏漏及财务人员对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理解有误,造成计算去年同期每股收益时并未考虑到2011年4月6日进行的每10股转增5股的权益分派这一影响因素,从而导致上述报告中涉及去年同期每股收益的相关数据存在差错。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公司经过认真审核,决定对2011年半年度报告中涉及去年同期每股收益的相关数据进行调整,现对上述公告更正如下: (一)201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第6页、201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第2页: 1、本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表中, 去年同期基本每股收益原披露为0.16元,现更正为0.10元; 去年同期稀释每股收益原披露为0.16元,现更正为0.10元;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基本每股收益增减相应调整为-20%;稀释每股收益相应调整为-20%。 (二) 201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第37页、201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第5页、201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第14页: 利润表中去年同期基本每股收益原披露为0.16元,现更正为0.10元;去年同期母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原披露为0.10元,现更正为0.07元。 (三) 201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第83页、201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第51页: 财务报表附注第39条中, 去年同期基本每股收益原披露为0.16元,现更正为0.10元; 去年同期稀释每股收益原披露为0.16元,现更正为0.10元。 2010年1-6月基本每股收益计算过程原披露为:
现更正为: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根据规定对相关数据进行更正,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反映更为准确,同期数据更具有可比性,使公司的会计核算更符合相关规定,提高了公司财务信息质量,而且并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更正后的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201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及201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对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董事会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表决结果:同意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将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宏达新材料有限公司高温混炼胶项目交给控股子公司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管理的议案》 为充分发挥公司管理的整体优势,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公司拟将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宏达新材料有限公司高温混炼胶项目的管理权交给控股子公司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由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表决结果:同意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9 月 1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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