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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编号:2011-022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林木销售合同书》的公告 2011-09-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梅州市威华速生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速生林”)分别与台山市嘉明木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山嘉明”)、梅州市兴龙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园艺”)、平远县八尺镇稔田二级电站(以下简称“稔田电站”)和蕉岭县永兴电站(以下简称“永兴电站”)签订了《林木销售合同书》(威梅林销字[2011]第4、5、6、7号)(以下统称“本次合同”),双方约定:梅州速生林依法将位于广东省梅县、兴宁市境内可供一轮采伐的自有林木分别销售给台山嘉明、兴龙园艺、稔田电站和永兴电站,销售林木涉及面积共计61,347.10亩,林木销售价款共计131,804,872.00元。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次合同自交易双方加盖公章及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 本次合同有效期为交易双方加盖公章及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在本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预计、不可避免又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变化的原因,有可能会影响本次合同的履行。 4、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有无重大影响的说明 本次合同交易总金额占公司2010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8.58%,本次合同的履行将会增加公司2011年度经营业绩。 5、其他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梅州速生林与本次合同交易方—台山嘉明、兴龙园艺、稔田电站和永兴电站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也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 (1)台山市嘉明木业贸易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6日 注册资本:伍拾万元 住 所:台山市冲蒌镇红岭工业区 经营范围:销售家具、纤维板、刨花板、竹木制品 法定代表人:钟雁 (2)梅州市兴龙园艺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7年8月3日 注册资本:贰佰万元 住 所:梅州市梅江区三角地 经营范围:城市园林绿化三级;园林绿化设计、花木种植;销售:花卉、园艺植物及技术服务;农副产品购销。 法定代表人:张明金 (3)平远县八尺镇稔田二级电站 经营者姓名:丁庆荣 经营场所:平远县八尺镇楼前村稔田 经营范围及方式:水力发电销售 (4)蕉岭县永兴电站 经营者姓名:张群辉 经营场所:蕉岭县新铺镇东陂村西片 经营范围及方式:水力发电 2、最近一年又一期,台山嘉明、兴龙园艺、稔田电站和永兴电站与公司均未发生过类似交易情况,与公司也不存在关联关系。 3、目前,台山嘉明、兴龙园艺、稔田电站和永兴电站均运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均具备履行本次合同义务的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要内容
2、其他: (1)林木的交付 在本次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梅州速生林以林木现状将林木分别交付给台山嘉明、兴龙园艺、稔田电站和永兴电站,同时,风险亦随之转移给台山嘉明、兴龙园艺、稔田电站和永兴电站,台山嘉明、兴龙园艺、稔田电站和永兴电站承担林木管理、采伐和风险责任。台山嘉明、兴龙园艺、稔田电站和永兴电站在采伐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本次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梅州速生林均予以协助。 (2)林木价款的支付 台山嘉明、兴龙园艺、稔田电站和永兴电站均在本次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林木价款的30%给梅州速生林,余款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分别付清。 (3)双方权利和义务 A、梅州速生林保证对本次合涉及的销售林木享有合法林木所有权和处分权,并协助台山嘉明、兴龙园艺、稔田电站和永兴电站办理销售林木的采伐手续。 B、台山嘉明、兴龙园艺、稔田电站和永兴电站在本次合同涉及的销售林木采伐过程中如遇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等问题,梅州速生林协助调解,费用由台山嘉明、兴龙园艺、稔田电站和永兴电站负责。 C、台山嘉明、兴龙园艺、稔田电站和永兴电站应当按照本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分别向梅州速生林支付林木价款,逾期应当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分别向梅州速生林支付违约金。 (4)违约责任 梅州速生林与台山嘉明、兴龙园艺、稔田电站和永兴电站应当审慎而负责地签署并履行本次合同及或有的补充协议,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部门的原因,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由违约方全额赔付。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合同交易金额占公司2010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8.58%,合同的履行将会增加公司2011年度经营业绩。 2、本次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次合同而对相关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次合同属于公司主要产品—林木销售的范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六、其他相关说明 备查文件:《林木销售合同书》(威梅林销字[2011]第4、5、6、7号)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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